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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管理人的公告

2026-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ST龙元 公告编号:临2026-063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23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或“法院”)出具的(2026)浙02破申13号《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宁波中院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以下简称“预重整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的情况

2026年9月9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6)浙02破申13号《决定书》,宁波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六个月,如到期确有必要延长的,上海振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或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向宁波中院提交延期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61)。

二、法院指定预重整管理人的情况

2026年9月23日,宁波中院出具(2026)浙02破申13号《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6年9月7日,本院决定对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担任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的监督。预重整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调查债务人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二)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涉及预重整的信息;

(三)接受债权人债权申报,对收到的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四)定期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履职情况、预重整工作进展,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重大事项;

(五)定期向各相关利益主体通报管理人履职情况和预重整工作进展;

(六)引导债务人与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协商,协助拟定或完善重组协议,推动各方就重组协议达成共识;

(七)组织债权人会议及重组协议表决;

(八)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对公司的影响

宁波中院指定预重整管理人,有利于预重整管理人尽快进场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资产调查、审计评估、重整投资人招募等,推进公司与广大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充分协商沟通,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反馈意见和认可程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的推进效率以及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的成功率。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并顺利实施重整,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

但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管理人,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即使进入相关程序,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不论公司未来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管理人,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无论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后续若收到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了带有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3104号)。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六)项“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6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等相关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解除。

(三)如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若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并顺利实施重整,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