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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授权委托书中的“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华安鼎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鼎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4、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5、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关于终止华安鼎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鼎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8月24日证监许可[2022]1943号准予注册,基金合同自2022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由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基金托管人。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鼎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华安鼎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等业务申请,具体规定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华安鼎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本基金采用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满足投资者需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安排赎回选择期供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但期间不办理投资者的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赎回选择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在赎回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封闭期和开放期、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赎回费等相关规定。赎回选择期内,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3)在赎回选择期结束日15:00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累计收益的结转。
(4)赎回选择期结束日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5)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6)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7)清算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8)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9)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华安鼎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部分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将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华安鼎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四、其他
投资者可以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说明。
华安安腾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华安安腾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26年9月16日起进入清算期。清算报告全文于2026年9月24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huaan.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50099)咨询。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