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6-05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宝新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9月20日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于2026年9月2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中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委托出席1名),独立董事李斐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委托独立董事谷琛女士出席并代为表决。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楚婷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6年9月23日为预留授予日,以33.1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共计1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56.91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6-055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6年9月23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56.91万股
3、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33.15元/股
4、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11人
5、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宝新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9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6年9月23日,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56.91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300.0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38.1356万股的1.72%。其中,首次授予240.04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38.1356万股的1.3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60.0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38.1356万股的0.3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期间将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分为A、B两类,公司为A、B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归属安排,具体安排如下: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A类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B类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A类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B类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各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登记;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5一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指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相比于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指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相比于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各批次业绩考核指标与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A<An且B<Bn),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按照公司战略规划以及岗位差异制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制定细化考核指标,并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根据激励对象实际完成的绩效情况,决定其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5年9月13日至2025年9月2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9月24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5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四)2025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且发表了意见。
(五)2025年11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六)2026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6年9月23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56.91万股
(三)预留授予人数:11人
(四)授予价格:33.15元/股
(五)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60.01万股,本次预留授予56.91万股限制性股票,剩余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进行授予,作废失效。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其他事项与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一致。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6年9月23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56.9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3.15元/股。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含公司董事。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一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2.03元/股(预留授予日2026年9月23日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0.0091%、35.4572%(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65%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预留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权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的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权益授予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