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499证券简称:利元亨公告编号:2026-058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9月28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鹏路4号利元亨工业园一期1103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168,728,51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50,861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周俊雄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董事会秘书陈振容先生列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
非累积投票议案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审议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本次审议议案2至议案4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审议的议案1至议案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参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对议案2、议案3、议案4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波、付雄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公告编号:2026-059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6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9月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有2名核查对象发生股份变动。该2名核查对象均不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该2名核查对象股份变更的记录,公司结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进程对上述核查对象的交易行为进行了核查,其中1名核查对象不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另1名核查对象在卖出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时间、具体方案、考核指标等相关信息。前述人员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主要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进行的自主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实施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