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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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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3版)

董事张德强、刘东海、徐刚和严若媛作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二次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独立董事杨有红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独立董事3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格和条件的要求,经对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逐项对照审核后,确认公司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和资格。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定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经对本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具体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昆山元创,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进行认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将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419,038,812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出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公司债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尚需有关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法律规定其他相关有权机构(如需)批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拟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数量、限售期以及募集资金总额,其他内容不变,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股东利益,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情况,公司编制了《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情况,公司编制了《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论证分析切实、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情况,公司编制了《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本次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数量、限售期以及募集资金总额等拟作调整,公司重新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

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的修订、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参照前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实行情况,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情况,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充分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八、《关于终止公司与原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发行对象由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昆山元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定终止与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与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拟与昆山元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元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协议签署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工作,公司本次拟提请对董事会及其授权代表的具体授权内容在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授权安排是基于实际工作需要,有利于推动本次发行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杨有红 娄爱东 林志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10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0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10月14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凡是于2026年10月14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10号和盈中心C座3A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

2、上述提案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提案均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且该等股东不得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对相关回避表决议案进行投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于2026年9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详见于2026年9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年10月16日(星期五)17:00止。

2、登记方式: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

(2)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3)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

(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5)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股东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股东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信函或传真以2026年10月16日17:00前送达公司为准)。

3、登记地点和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10号和盈中心C座3A层。

4、邮政编码:100085

5、会务联系人:陈志坚

6、联系电话:010-58850501

7、指定传真:010-58850508

8、电子邮箱:IR@visionox.com

9、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二次会议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87”,投票简称为“维信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10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9日,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业务股东身份认证操作说明》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s://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s://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10月19日召开的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并代表本人(或本单位)按以下方式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

委托人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委托有效期: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10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基本情况

1、2026年3月7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曙”)、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昆山元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元创”)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德强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严若媛女士(以下简称“团队代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同日,团队代表与公司部分核心管理人员徐凤英、杨玉彬、金波、霍霆、王琛、代丽丽、周任重共同签署了《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和《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一致行动方合计拥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94,840,838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1.1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及管理团队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2、2026年9月28日,团队代表与公司部分核心管理人员徐凤英、杨玉彬、金波、霍霆、王琛、代丽丽、周任重签署《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协议生效日终止《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3、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合肥建曙、昆山元创与张德强、严若媛于2026年9月28日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协议生效日起,在目标公司股东会、目前及未来任何时间设立的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会议召集、提案、表决时,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以各方形成的共同决定/决策意见为准。

上述《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和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徐凤英、杨玉彬、金波、霍霆、王琛、代丽丽、周任重与张德强、严若媛的表决权委托关系终止,各方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不发生变化,相关股份不再计入一致行动方持股范围。前述协议签署后,一致行动方的范围及持股比例变更为:

■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丙方(一):张德强

丙方(二):严若媛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1.一致行动

1.1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日起,在目标公司股东会、目前及未来任何时间设立的董事会(简称“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会议召集、提案、表决时,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以各方形成的共同决定/决策意见为准。

上述一致行动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

1.1.1任一方(包括其自身,或其依法委派、授权的股东代表或其代理人)或其提名的董事,在按照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时,均应事先与本协议其他方充分协商,在各方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行使相关权利;

1.1.2在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各方应事先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情况充分协商,并严格按各方协调一致的立场行使其表决权(任何一方依法需回避表决的事项除外)。

1.2如各方根据本协议行使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均应作出适当让步,并结合目标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

任一方均不得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议案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对于第三方提出的议案各方均应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对未形成一致意见的议案投弃权或反对票。

1.3涉及股东其他决策权利的一致行动方式,根据上述约定原则确定。

1.4各方确认,本协议所述“各方”或“一方”根据具体情况,包括各方及/或其委派的股东代表(授权代表)、提名并当选的公司董事及其授权代表。

1.5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任一方如需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出席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行使表决权的,只能委托本协议的其中一方或该方委托/授权之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并按前述协调一致的立场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董事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1.6各方共同确认,本协议项下一致行动范围对应各方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各自拥有的有表决权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任一方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数量发生下列变动情形的,该方相应增持股份数亦应同时包含在内:

1.6.1目标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除权除息原因导致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前述变动股份数量亦同时相应包含在内;

1.6.2任一方或其控制的关联方,通过二级市场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或因股份激励归属增加股份后,直接拥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2.一致行动期限

2.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为24个月或目标公司向昆山元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票事项发行完成之日孰早。

2.2本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可经协商一致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和本协议。

2.3在一致行动期限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各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各方各自承担并履行。

2.4为免歧义,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不受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或比例变化的影响,除非其不再持有任何公司股份。

2.5各方承诺,除已向另一方披露及任何一方已通过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事项外,在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第三方签订或作出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相近的协议或合同、承诺。

3.其他

3.1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丙方签字完毕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3.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应取代甲方、乙方、丙方一及丙方二于2026年3月7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后者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自动终止,不再执行。此外,如各方此前签署的相关协议(如有)内容与本协议约定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二)《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委托方:

委托方(一):徐凤英

委托方(二):杨玉彬

委托方(三):金波

委托方(四):周任重

委托方(五):霍霆

委托方(六):王琛

委托方(七):代丽丽

受托方:

受托方(一):张德强

受托方(二):严若媛

1.各方一致同意,原协议于本协议生效日终止。原协议终止后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在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无需继续履行,且任何一方不得就原协议向其他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2.各方确认,任何一方于原协议项下均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各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存在任何一方需要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情形。

3.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和《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本次协议的履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仍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四、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2.《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9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及相关议案。《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该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该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律规定其他相关有权机构(如需)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9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

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示精神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参照公司前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实行情况,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1、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5、当时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济状况。

三、未来三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年末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拟进行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4、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根据《公司章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三)现金分红比例

1、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同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审议程序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部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工作并草拟利润分配方案,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达成初步方案,并充分征询独立董事意见后,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以议案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股东会按照既定利润政策对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程序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在调整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应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决议,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