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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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担保额度调剂及年度预计担保事项进展公告

2026-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5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担保额度调剂及年度预计担保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额度调剂:担保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科技”或“公司”);被担保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佳都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佳都佳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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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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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额度调剂情况

根据董事会、股东会授权,各公司的授信和担保额度可在年度授信、担保总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现因佳都技术与佳智信息业务需要,公司在年度授信担保范围内,将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新科”)的1亿元担保额度调剂给佳都技术,将佳都智通的1亿元担保额度调剂给佳智信息。担保形式为本公司为佳都技术与佳智信息提供担保。调剂后担保明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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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经审计的2025年年报数据,重庆新科、佳都技术与佳都智通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率均为70%以上。

(二)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佳都电子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拟为佳都电子与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主合同《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佳智信息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拟为佳智信息与广发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如果该合同项下签有单笔协议,单笔协议也属于主合同范围)项下产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佳软件、华之源、佳都电子、佳都技术、佳都智通、佳智信息、佳众联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拟分别为华佳软件、华之源、佳都电子、佳都技术、佳都智通、佳智信息、佳众联与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授信协议》项下所欠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额度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9,000万元、13,100万元、10,000万元、16,500万元、9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期间为《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之源、华佳软件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海珠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拟分别为华之源、华佳软件分别与农业银行海珠支行签署的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额度分别不超过2,000万元、506.994668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佳都智通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广州第三支行”)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佳都智通与工商银行广州第三支行分别签署的主合同《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合同编号分别为0360200035-2026(BG)00174,0360200035-2026(BG)00175)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额度分别不超过1,494.141002万元

、1,122.65452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对外承付/履行担保义务/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三)内部决策程序

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公司于2026年4月8日、2026年4月30日分别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及公司2026年9月子公司担保额度调剂情况,公司2026年度向全资子公司华之源、佳都电子、佳都技术、佳都智通、佳智信息、华佳软件、佳众联分别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75,000万元、126,500万元、426,500万元、40,000万元、8,000万元、4,000万元的担保额度,该担保额度为最高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使用。该额度包含在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而提供的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8亿元以及为子公司提供的5.65亿元厂商信用担保的2026年度担保总额度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佳都科技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及本公告“一、担保情况概述” 部分之 “(一)本次担保事项额度调剂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华之源、佳都电子、佳都技术、佳都智通、佳智信息、华佳软件、佳众联的担保余额分别为53,919.89万元、23,847.72万元、71,844.99万元、246,688.41万元、0.00万元、5,131.43万元、574.76万元,可用担保额度分别剩余66,080.11万元、51,152.28万元、54,655.01万元、179,811.59万元、40,000.00万元、2,868.57万元、3,425.24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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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被担保全资子公司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关于佳都电子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4、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广发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关于佳智信息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佳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1)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果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关于华佳软件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合同双方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华佳软件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与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关于华之源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合同双方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东华之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

(五)公司与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关于佳都电子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合同双方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9,000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与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关于佳都技术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合同双方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13,100万元人民币

(七)公司与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关于佳都智通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合同双方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10,000万元人民币

(八)公司与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关于佳智信息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合同双方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佳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16,500万元人民币

(九)公司与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关于佳众联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合同双方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9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三)至(九)的担保协议均为公司与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共同主要条款如下: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的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4、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十)公司与农业银行海珠支行签署的关于华之源的《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东华之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2,000万元人民币

(十一)公司与农业银行海珠支行签署的关于华佳软件的《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华佳软件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506.994668万元人民币

以上(十)至(十一)的担保协议均为公司与农业银行海珠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共同主要条款如下: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十二)公司与工商银行广州第三支行分别签署的关于佳都智通的《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1,494.141002万元人民币、1,122.65452万元人民币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与发展需要,有利于保障各全资子公司的稳健运营,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及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整体可控。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被担保全资子公司具备相应的债务偿还能力。本次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属于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的担保。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已经于公司2026年4月8日、2026年4月30日分别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批通过的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93.65亿元(包括银行授信担保88.00亿元、厂商信用担保5.6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18.74%;公司及子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为75.93亿元(包括银行授信担保金额70.28亿元、厂商信用担保5.65亿元),其中,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45.25亿元(包括银行授信担保余额44.16亿元及厂商担保余额1.0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57.37%。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及涉及诉讼担保。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