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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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继续为公司偿还部分债务暨
履行担保责任的公告

2026-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ST棕榈 公告编号:2026-133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继续为公司偿还部分债务暨

履行担保责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一)关联担保审议程序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关联方提供反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资集团”)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助推公司融资业务顺利推进,向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34亿元的担保额度,该额度主要用于解决公司的融资需求,额度有效期3年,在该额度范围内由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求进行融资安排及担保额度申请,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公司按要求提供相应反担保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反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前述提供担保及反担保额度事项于2026年2月28日期限届满。

202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关联方提供反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豫资集团继续向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34亿元的担保额度,该额度主要用于解决公司的融资需求,额度有效期3年,在该额度范围内由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求进行融资安排及担保额度申请,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同时公司将按照豫资集团的要求,根据实际发生的需豫资集团提供担保的融资事项,对豫资集团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并支付符合市场水平的担保费用。公司提供的反担保额度与豫资集团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保持一致。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反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省豫资保障房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资保障房”)持有公司29.99%股权;豫资保障房系豫资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豫资集团属于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前次为公司偿还部分债务暨履行担保责任情况

1、2025年6月18日,豫资集团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签订《U保理业务两方合作协议》,协议项下保理额度金额8亿元,棕榈股份作为豫资集团子公司可使用上述保理额度,豫资集团则承担无条件的最终付款义务。公司使用该笔业务在邮储银行的融资余额为34,220.57万元,相关借款将逐笔到期。

2026年9月1日-2026年9月24日,豫资集团根据其与邮储银行签署的协议,已代公司偿付到期借款合计94,789,412.42元。

2、2025年12月5日,公司与西安城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保理”)签订《商业保理合同》,融资金额4,000万元,豫资集团为公司在该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26年9月9日、2026年9月14日,豫资集团代公司偿付在西安保理的部分到期借款利息及本金合计9,760,277.78元。

3、2025年11月12日、12月22日,公司分别与国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保理”)签订《商业保理合同》,合计融资金额为50,000万元,豫资集团为公司在国新保理的融资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26年9月15日,豫资集团代公司偿付在国新保理的部分借款利息5,571,111.11元。

4、2025年11月14日、2025年12月1日、2025年12月2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分别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融资金额合计30,000万元,河南省中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我司前述借款提供担保,豫资集团为上述借款向中豫担保提供保证责任反担保。

2026年9月21日,豫资集团代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偿付部分借款利息合计1,617,666.66元。

5、2025年7月22日,公司与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瑞信托”)签订《借款合同》,融资金额总计57,000万元,豫资集团与河南中豫信用增进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豫资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6年9月21日,豫资集团代公司向百瑞信托偿付部分借款利息合计8,739,999.98元。

6、2026年2月10日,豫资集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郑州分行”)签订《供应链金融业务三方合作协议》,协议项下保理额度3亿元,棕榈股份作为豫资集团子公司可使用上述保理额度,并由豫资集团承担无条件的共同还款责任。

2026年9月22日、2026年9月23日,豫资集团根据其与浦发郑州分行签署的协议,代公司偿付到期借款合计7,650,000.00元。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关联方继续为公司偿还部分债务暨履行担保责任情况

2026年9月29日,豫资集团根据其与邮储银行签署的协议,代公司偿付到期借款合计2,000,000元。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ST棕榈 公告编号:2026-131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被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2,099.49万元,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99%。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上市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2026年9月28日收到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获悉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自然人胡永华向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案号为(2026)晋0404民初2923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胡永华

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2021年4月,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投资公司”)、中能建华东润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润业公司”)、山西众创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创云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了山西长治陶清湖体育特色小镇PPP项目。

为推进项目实施,2021年11月17日,公司与华东投资公司、华东润业公司、众创云公司、长治市上党区黎都城市建设投资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政府平台公司)作为股东,共同发起设立了“中能建棕榈陶清湖(长治市上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建棕榈股份公司”)作为该PPP项目的项目公司,后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与发包人中能建棕榈股份公司签订《山西长治陶清湖综合治理及体育设施PPP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根据《民事起诉状》所述:2022年,公司将案涉PPP项目中的陶清湖体育特色小镇建设(库周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根据公司提供的图纸部署施工设备、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开展施工作业,并已完成拟建学校土方、临时道路、办公临建、土方调运、场地平整等工程。原告垫付了资金进行施工,但截至起诉之日,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且案涉工程已停工,给原告造成停工损失。因此,原告主张公司支付已施工部分的全部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向原告赔偿停工损失。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898,421.88元及利息782,461.85元(利息按照2024年9月1日当期的一年期LPR年利率3.35%的标准,以13,898,421.88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26年4月26日为782,461.85元,此后的利息按照该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工期间的损失6,314,006.23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目前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案号为(2026)晋0404民初2923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6年9月22日对外披露《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及已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125),公告中披露了2026年9月10日至2026年9月20日期间,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除本次诉讼案件外,2026年9月21日至2026年9月28日期间,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小额诉讼、仲裁的涉案金额合计为3,263.24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75%,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详见附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遵循会计准则的谨慎原则,及时跟进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9日

附件:

2026年9月21日-2026年9月28日期间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说明:除已单独披露的诉讼案件外,本表仅列示2026年9月21日-2026年9月28日期间新增涉案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ST棕榈 公告编号:2026-132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对外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宜,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沅”)向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梅州市梅县区棕沅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棕沅”),案号为(2026)粤1403民初427号、(2026)粤1403民初428号、(2026)粤1403民初430号,涉案金额合计11,334.68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2026年9月1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6)粤1403民初427号之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广东国沅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

梅州棕沅收到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1403民初427号、(2026)粤1403民初428号、(2026)粤1403民初430号三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121)。

二、梅州棕沅提起及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进展情况

近日,梅州棕沅、广东国沅均因不服一审相关判决,各自依法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梅州中院”)提出上诉,双方上诉情况如下:

(一)(2026)粤1403民初427号案件

1、梅州棕沅不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1403民初427号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的承担主体事实错误,已依法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

梅州棕沅上诉请求:

(1)撤销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6)粤140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违约金部分,即撤销“违约金2,781,850.15元(暂计至2026年8月31日,2026年9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3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广东国沅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140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对违约金的认定存在错误,已依法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公司于2026年9月28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广东国沅《民事上诉状》。

广东国沅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梅县区人民法院(2026)粤140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违约金的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8,469,510.88元(自2022年6月14日起,按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二计算,暂计至2025年12月5日,后续按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二)(2026)粤1403民初428号案件

1、梅州棕沅不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1403民初428号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的承担主体事实错误,已依法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

梅州棕沅上诉请求:

(1)撤销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6)粤1403民初4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违约金部分,即撤销“违约金201,204.07元(暂计至2026年8月31日,自2026年9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1%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广东国沅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1403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对违约金的认定存在错误,已依法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公司于2026年9月28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广东国沅《民事上诉状》。

广东国沅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梅县区人民法院(2026)粤1403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违约金的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432,959.49元(自2022年6月14日起,按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二计算,暂计至2025年12月5日,后续按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三)(2026)粤1403民初430号案件

1、梅州棕沅不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1403民初430号一审判决, 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的承担主体事实错误,已依法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

梅州棕沅上诉请求:

(1)撤销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6)粤1403民初4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违约金部分,即撤销“违约金323,085.60元(暂计至2026年8月31日,2026年9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1%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广东国沅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1403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对违约金的认定存在错误,已依法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公司于2026年9月28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广东国沅《民事上诉状》。

广东国沅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梅县区人民法院(2026)粤1403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违约金的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289,349元(自2022年6月14日起,按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二计算,暂计至2025年12月5日,后续按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诉讼案件在一审判决送达后,梅州棕沅、广东国沅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均已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该案件一审判决未生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及梅州棕沅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审理结果以及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梅州棕沅《民事上诉状》;

2、广东国沅《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