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户
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589 证券简称:圣泉集团 公告编号:2026-076
债券代码:111025 债券简称:圣泉转债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户
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5月22日出具的《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45号),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500.00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831,132.08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92,168,867.92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7月3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6QDAA3B018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9月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近日,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公司的子公司山东圣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9月29日,公司新增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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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山东圣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为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661000000688163,开户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本协议专户实际开立于乙方的下辖分支机构,乙方应负责协调并确保实际开户机构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对账、通知、查询、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及其他募集资金监管配合义务。专户预留印鉴由甲方2及乙方共同预留,甲方2为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乙方为主办经营单位负责人名章。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在乙方购买单位结构性存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由乙方监管,不开通通兑功能,开通网银,但需网银落地处理,通过柜台转款时出具符合满足乙方要求的特种转账凭证,确保专款专用。甲方2应在开立专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甲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存管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托管账户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该账户资金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该账户按照协定存款计息方式进行计息,协定存款利率为0.45%,需签订相关协定存款协议。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乙方在收到甲方2和乙方双方(以甲方2和乙方双方的预留印鉴为准,详见附件1)核准的划款指令(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后,须及时为甲方2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划款指令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原则上当日计划保证当日支付。
乙方通过网银强制落地方式实行资金监管,乙方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核同意后,乙方业务部门(章丘支行)向运营部门出具资金付款通知单(附件3),运营部门依据资金付款通知单及划款指令对外划转。
甲方2购买单位结构性存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需出具划款指令,乙方业务部门(章丘支行)向运营部门出具资金付款通知单(附件3)即可。
乙方有权按照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银行结算、汇划等业务产生的手续费用,并可从甲方2在乙方开立的监管账户中直接划扣。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翔、牛建军可以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单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5589 证券简称:圣泉集团 公告编号:2026-075
债券代码:111025 债券简称:圣泉转债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451,5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51,5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10月13日。
2026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审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35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45.15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5%。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2年9月6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共计10天。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
4、2022年9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2022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圣泉集团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42),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5、2022年9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2年11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10.0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635人。
7、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9月15日为预留授予日,向247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预留部分的161.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10.80元/股;由于16名原激励对象已经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3年11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9.5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244人。
9、2023年11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共注销17.5万股。
10、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拟对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7名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61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5.40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4年6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共注销4.00万股。
12、2024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拟对本激励计划中的7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3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计24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00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4年11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共注销5.30万股。
14、2025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拟对本激励计划中6名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4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5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2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3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60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3.25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5、2025年6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共注销5.40万股。
16、2025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对本激励计划中6名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5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5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1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0.3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符合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合计23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45万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7、2025年12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共注销1.35万股。
18、2026年4月23日和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和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合计59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1.90万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9、2026年8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共注销6,000股。
20、2026年9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和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符合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合计23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15万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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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首次授予部分在确定授予日后的缴纳股权激励款项过程中,由于个人资金原因,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3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90,000股。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35人,实际申请办理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0.00万股;
2、预留授予部分在确定授予日后的缴纳股权激励款项过程中,由于个人资金原因,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50万股。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44人,实际申请办理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9.50万股。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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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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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5日,登记日为2023年11月7日,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三个限售期已于2026年9月15日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在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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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35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15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5%。
3、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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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赵欢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同意聘任赵欢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2、激励对象中赵欢欢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6年10月13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45.15万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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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圣泉集团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相关激励对象资格、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圣泉集团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涉及事宜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变更登记手续;
(三)圣泉集团因激励对象非执行职务原因身故拟实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圣泉集团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和完成相关股份回购注销。
特此公告。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