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49 证券简称:中策橡胶 公告编号:2026-040
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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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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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策清泉”)的经营周转需要,近日,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中策清泉提供了24,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3日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2026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91,069万元(或等值外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办理担保业务,不需要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上述授权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76,000.16万元人民币,仍在授权总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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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3、债务人: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
4、担保额度:人民币24,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商业汇票贴现、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7、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8、无反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中策清泉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担保总额为276,000.16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12%。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