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离任暨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88 证券简称:科思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4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离任暨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晨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务。辞任生效后,其将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证券事务部部长。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将由公司董事长刘宗林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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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陈晨女士的辞任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陈晨女士将按照公司制度做好妥善交接,其离任董事会秘书职务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尽快完成新任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工作。在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暂由公司董事长刘宗林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陈晨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陈晨女士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继续遵守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做出的相关承诺。
陈晨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勤勉尽责、诚信履职,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陈晨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三、其他变动情况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罗文先生于近日离职,离职后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罗文先生的离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司将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罗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罗文先生在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罗文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期间的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3156号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2栋A座23层
联系电话:0755-86111131-8858
传真:0755-86111130
电子邮箱:securities@consys.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88788 证券简称:科思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5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日常经营性销售合同
●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60,000,000元(含税)。
●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合同履行期限:甲方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时间到账后,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之日起45日完成交货。甲方应在乙方收到预付款之日起60日内提完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否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 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次签订合同属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经营行为。若合同顺利履行,具体订单得以正常交付,预计将对公司2026年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会计期间确认收入(最终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及不确定性:
1.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如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厂家原因、客户的需求变化、无法如约付款或设备报价失效等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如期履行、部分或全面履行以及合同对方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的风险。
2.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硬件原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供应、排产等问题)导致不能无法按时交付的,不视为公司违约;若因公司自身原因(排除不可抗力、甲方原因和硬件原厂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交货的,公司将按照合同条款积极处理。
3.上述合同不构成公司的业绩承诺或业绩预测,公司将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会计期间确认收入(最终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公司将持续跟进合同履行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与深圳市亿威尔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性销售合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程序
本次签订的合同为日常经营性合同,不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已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项目名称:科思AI大模型高算力服务器
2.合同金额:人民币160,000,000元(含税)。
3.产品说明:高算力服务器的硬件部分为某公司原厂(以下简称“原厂”)的算力产品,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为已经完成乙方自有AI大模型软件部署、系统调试后的整体算力一体机。
4. 产品标准:
1) 硬件本体:硬件产品为全新原厂正品、原厂正规渠道货源,仅限原厂新机,不接受任何替代品牌、翻新、拆机、二手、改装产品。完全符合原厂官方出厂质检标准。
2) 整机系统标准:乙方完成内部集成部署,预装乙方自有AI大模型软件并完成整机(硬件+乙方AI大模型软件)联调。
5. 售后保修条款:
1)本合同设备硬件本体部分由乙方联合原厂提供保修、维保及硬件相关技术支持;乙方预装的自有AI大模型软件部分,由乙方提供对应的软件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
2)硬件的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售后政策严格按照原厂官方最新标准执行。
3)甲方享有与原厂终端客户完全一致的全部保修权益。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对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深圳市亿威尔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尹汉武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03年9月2日
6)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三路深圳软件园5栋402
7)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实际控制人为尹汉武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雷达、通信及移动通信设备、网络产品、计算机、电子产品、电子设备、电子元器件、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卫星通信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雷达、通信及移动通信设备、网络产品、计算机、电子产品、电子设备、电子元器件、软件的研发、生产。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9)因合同对方信息保密,无法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
2.关联关系说明:深圳市亿威尔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业务往来情况说明:深圳市亿威尔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发生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
甲方:深圳市亿威尔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金额
人民币160,000,000元(含税)。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进度安排
1.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2.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预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8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万元整)。本合同如分批交货,甲方应在每次提货前5天书面通知乙方每批次需要交货的数量,并在每次提货前1天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设备的剩余合同款项。
(四)履行地点和方式
1.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
2.对于非实物类的产品交付(若有),将由乙方或产品原厂以发送电子邮件至甲方指定地址(甲方电子邮箱)的方式进行交付,只要乙方或产品原厂电子邮箱的记录显示邮件“送达成功”,并与甲方指定联系人微信确认无误后,则即视为本产品完成交付。双方对各自指定的邮箱已经进行与本设备购销合同有关的授权使用,但仅为适用于该合同目的的使用。如果甲方在合同签订之后且接收货物之前需要更换邮箱,则需要提前1天与乙方就更换邮箱事宜进行确认,否则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结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履行期限
甲方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时间到账后,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之日起45日完成交货。甲方应在乙方收到预付款之日起60日内提完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否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六)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已在本合同签订时向该原厂全款预付锁价、锁配额、锁排产,甲方知悉本合同标的设备属于稀缺定制排产资源,一经下单不可退、不可改、不可取消。
2.设备生产、质检、出货全程严格按照原厂出货标准执行,只要设备符合原厂合格出货标准,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变动、资金问题、计划变更、主观不想要、验收主观异议等)拒绝提货、拒收、退货或终止合同。
3.若甲方单方面拒绝提货、弃单、中途解约、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均视为甲方根本性违约。
4.若甲方存在上述根本性违约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均不予退还,且甲方还需在乙方通知后5日内按照本合同第三条含税总价向乙方补足本合同全部剩余未付货款,剩余未付货款全额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用以弥补乙方向原厂全款锁货、资源占用、排产损失、渠道损失及资金占用成本。
5.乙方货交甲方整体一体机后,甲方应当场立即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收货物。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硬件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配置等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当场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均同意硬件争议以原厂的检验(答复)作为最终结果。因此对于甲方提出的异议产品将由原厂进行确认,若原厂确认硬件产品存在问题的将由乙方联系原厂进行无条件免费退换并承担硬件相关损失处理。如甲方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乙方所交付的产品已完成交付并由甲方验收合格。
6.若因厂家所生产的产品升级而导致乙方所交货物之型号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在乙方出具厂家证明并确保升级后的产品配置及性能不低于原来的型号后,甲方应对乙方所交货物予以认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
7.对于非实物类的产品交付(若有),将由乙方或产品原厂以发送电子邮件至甲方指定地址(甲方电子邮箱)的方式进行交付,只要乙方或产品原厂电子邮箱的记录显示邮件“送达成功”,并与甲方首页指定联系人微信确认无误后,则即视为本产品完成交付。双方对各自指定的邮箱已经进行与本设备购销合同有关的授权使用,但仅仅为适用于该合同目的的使用。如果甲方在合同签订之后且接收货物之前需要更换邮箱,则需要提前1天与乙方就更换邮箱事宜进行确认,否则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结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8.若甲方迟延接收、验收货物或者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总货款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天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甲方应按照本条第3款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乙方为处理本事宜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服务费(或担保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9.若因厂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供应、排产等问题)导致乙方不能无法按时交付的,不视为乙方违约,甲方知悉并认可前述情况为双方于签订本合同时可预见的行业通常现象。如出现该种情况时,乙方应积极与厂家协调解决。若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10.如甲方付款后,因乙方自身原因(排除不可抗力、甲方原因和厂家原因)不能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于约定的交货日期前三天将甲方支付的对应货款金额原路退还给甲方。待乙方重新确定交货日期并书面告知甲方后,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重新支付货款。如乙方不能及时退还此款,应按本合同应交付而未交付产品的对应货款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为处理本事宜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服务费(或担保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合同签署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设备报价有效期为3天。若甲方未在本合同生效后3天内支付预付款,则本报价自动失效,乙方有权单方面调整价格或取消订单且不构成违约。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若合同顺利履行,具体订单得以正常交付,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会计期间确认收入(最终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合同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重大依赖,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合同履约的风险分析
(一)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如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厂家原因、客户的需求变化、无法如约付款或设备报价失效等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如期履行、部分或全面履行以及合同对方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的风险。
(二)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硬件原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供应、排产等问题)导致不能无法按时交付的,不视为公司违约;若因公司自身原因(排除不可抗力、甲方原因和原厂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交货的,公司将按照合同条款积极处理。
(三)上述合同不构成公司的业绩承诺或业绩预测,公司将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会计期间确认收入(最终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公司将持续跟进合同履行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