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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名称: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邦金租(2026)保证字第(0127)号)
债权人: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其中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融资租赁本金为34,000万元(其中,兴安盟国盛的项目租赁本金为2,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主债权及其他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履约保证金、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利息、损失赔偿金、保险费、政府规费、税费、留购价款;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仓储费、拍卖费、登记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承租人的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确认该等变更无须另行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此确认主债务展期无须另行取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仅需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展期后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合同名称:《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
债权人: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针对兴安盟国盛提供保证担保的相关条款、担保义务及保证责任,均在该等担保事项经保证人股东会审议并且表决通过之日起方始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2.在保证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生效条件成就前,保证合同项下全部针对兴安盟国盛提供担保的约定暂不生效,保证人无需就兴安盟国盛在主合同项下任何债务向债权人承担任何保证担保责任。
3.若保证人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述担保事项的,则保证合同项下针对兴安盟国盛的担保条款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保证人不对兴安盟国盛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4.除本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的附条件生效的内容之外,保证合同其余全部条款继续有效,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追加担保额度是基于下属公司满足其项目建设及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融资需求,有利于提高其融资能力和确保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能对下属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下属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解决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公司能够对下属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此次担保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合同金额,含本次)为人民币288,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3.62%;担保对应的已实际发生的尚未偿还的主债权余额为119,279.1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9.46%。其中,公司为全资或控股下属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66,100万元,公司为参股下属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2,000万元。公司无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8日
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6-104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部分到期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到期赎回现金管理产品:结构性存款
● 到期赎回现金管理金额: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
●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1,890.52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4)。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情况
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认购了结构性存款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结构性存款已到期赎回,收回本金5,000万元,获得收益6.85万元。本金及收益已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本次赎回的具体情况如下:
■
二、最近12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人民币14,134.03万元。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单日最高余额及使用期限均未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产品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8日
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6-103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10月23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10月23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盐官镇园区四路10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10月23日至2026年10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6年9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26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6年10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应持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股东为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应由授权代表人出席会议。授权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时间:2026年10月19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3:00-16:30。登记地址: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园区四路10号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出席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电话:0573-87618171
传真:0573-87619008
邮箱:cf_info@cnlampholder.com
3.联系地址: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园区四路10号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10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6-100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6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同意针对任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增设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并相应修订《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相关文件内容。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2026年3月14日至2026年3月2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公示的相关内容提出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3.2026年3月30日,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4.2026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16)。
5.2026年4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6.2026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6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后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7.2026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6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修订相关文件事项进行核实后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0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设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00)。
二、关于增设本激励计划中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设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原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和战略执行的核心力量,其职责范围覆盖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本次公司针对任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增设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系公司基于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情况等综合考量后所作出的合理安排。增设后的业绩考核指标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挑战性,能够客观反映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状况,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针对任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增设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并同步修订《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
(二)本次增设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
1.对《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和“三、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说明”增设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具体如下:
增设前:
“(三)业务板块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新能源业务板块”的业绩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层面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
注:①上述公司“新能源业务板块”包括新能源发电、新能源配售电、新能源工程施工等,具体业务种类及构成以考核期内届时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口径为计算标准,下同。
②上述“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③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属于公司对投资者作出的业绩预测和承诺,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2026年9月30日之前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9月30日之后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公司所属新能源业务板块经核算的业绩未满足上述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对新能源业务板块制定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内部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制度及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结果(S)确定其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额度。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三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
若各年度满足业务板块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业务板块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业绩或者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增设后: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针对任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设置公司层面考核要求,其他非任职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无该层面的业绩考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业绩考核目标具体如下表所示:
■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剔除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景德镇市宏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亿电子”)营业收入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公司已于2025年度出售持有的宏亿电子股权,自2025年第四季度开始,宏亿电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②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属于公司对投资者作出的业绩预测和承诺,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2026年9月30日之前授出,则预留部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9月30日之后授出,则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任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相挂钩。公司层面业绩未满足上述考核目标的,上述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业务板块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新能源业务板块”的业绩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务板块层面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
注:①上述公司“新能源业务板块”包括新能源发电、新能源配售电、新能源工程施工等,具体业务种类及构成以考核期内届时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口径为计算标准,下同。
②上述“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③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属于公司对投资者作出的业绩预测和承诺,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2026年9月30日之前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9月30日之后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公司所属新能源业务板块经核算的业绩未满足上述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及公司内部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制度及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结果(S)确定其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额度。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三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
若各年度满足公司层面/业务板块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则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Y)×业务板块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其他非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业务板块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业绩/业务板块层面业绩或者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增设前:
“三、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业务板块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年度及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和市场实践。业务板块层面的业绩指标为公司所属新能源业务板块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要为基于以下考量:
首先,本次激励计划主要为面向在公司新能源业务板块任职、对新能源业务发展存在赋能或重要支撑作用的核心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考核新能源业务板块的业绩更有针对性、更能体现该部分激励对象的努力付出和工作成果。
其次,公司一直在积极深化新能源行业布局、在新能源业务方面持续发力和不断深耕,有序推进增量配电网等新能源业务,努力打造和培育第二增长曲线,构建“传统主业+新兴动能”双轮驱动格局。然而,电力等新能源业务领域多为资本密集型行业,需要持续的资本投入来保障发展;考虑到当前阶段及未来考核期内,新能源业务板块仍可能存在营业收入增长与盈利不完全同步的情形,也为更好地促进除增量配电网等相关新能源业务的起步开拓、不断发展壮大,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采用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能够更针对性地反映新能源业务发展成长性,是预测该类业务经营拓展趋势和规模成长性的有效指标、是企业未来成长性的重要体现。
公司深入考量了当前的经营状况以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从有利于股权激励作用发挥和本激励计划落地实施、保障激励效果等角度出发,基于激励与约束相匹配、各方根本利益相统一的原则,经合理预测并审慎考量后设定上述业务板块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该考核目标具有合理性和不确定性,考核指标此种设定方式能够带动新能源业务团队对业绩的敏感度、责任感,增强激励针对性和强关联性,积极达成公司提出业绩条件和促进公司整体业绩目标借助本次激励计划更好达成;有利于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不断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除业务板块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谨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并对不同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解除限售系数。考核到个人的机制有助于考核更具针对性,也有助于激励先进和优秀、鼓励员工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价值。
综上,本激励计划设置的考核指标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亦结合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励及约束效果;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增设后:
“三、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说明
1.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的类别及岗位、职责、重要性等,对不同激励对象针对性地设置了不同的业绩考核要求。针对任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板块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其他非任职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业务板块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年度及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和市场实践。
2.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该指标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系公司结合当前经营状况、未来战略规划、历史业绩表现、市场竞争态势及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兼顾了可达成性与挑战性。累计考核方式平滑了单一会计年度的偶然性波动,有助于引导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关注公司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进一步强化盈利稳定性与战略定力。
3.业务板块层面的业绩指标为公司所属新能源业务板块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要为基于以下考量:
首先,除部分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外,本次激励计划主要为面向在公司新能源业务板块任职、对新能源业务发展存在赋能或重要支撑作用的核心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考核新能源业务板块的业绩更有针对性、更能体现该部分激励对象的努力付出和工作成果。
其次,公司一直在积极深化新能源行业布局、在新能源业务方面持续发力和不断深耕,有序推进增量配电网等新能源业务,努力打造和培育第二增长曲线,构建“传统主业+新兴动能”双轮驱动格局。然而,电力等新能源业务领域多为资本密集型行业,需要持续的资本投入来保障发展;考虑到当前阶段及未来考核期内,新能源业务板块仍可能存在营业收入增长与盈利不完全同步的情形,也为更好地促进除增量配电网等相关新能源业务的起步开拓、不断发展壮大,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采用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能够更针对性地反映新能源业务发展成长性,是预测该类业务经营拓展趋势和规模成长性的有效指标、是企业未来成长性的重要体现。
公司深入考量了当前的经营状况以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从有利于股权激励作用发挥和本激励计划落地实施、保障激励效果等角度出发,基于激励与约束相匹配、各方根本利益相统一的原则,经合理预测并审慎考量后设定上述业务板块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该考核目标具有合理性和不确定性,考核指标此种设定方式能够带动新能源业务团队对业绩的敏感度、责任感,增强激励针对性和强关联性,积极达成公司提出业绩条件和促进公司整体业绩目标借助本次激励计划更好达成;有利于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不断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4.针对所有激励对象,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谨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并对不同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解除限售系数。考核到个人的机制有助于考核更具针对性,也有助于激励先进和优秀、鼓励员工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价值。
综上,本激励计划设置的考核指标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亦结合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励及约束效果;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对《考核管理办法》“五、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进行同步修订。
三、本次增设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针对任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增设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系公司基于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情况综合考量后所作出的合理安排。增设后的业绩考核指标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挑战性,能够客观反映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状况,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增设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不涉及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会降低公司后续发展的目标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次公司针对任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增设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增设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以保障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更具备实际操作性和激励意义,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未来整体业绩的稳步增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增设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修订相关文件。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对增设本次激励计划中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修订相关文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增设及修订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本次增设及修订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