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365 证券简称:水星家纺 公告编号:2026-037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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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9月10日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6年中期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三)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6年08月25日、2026年09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6年中期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262,496,300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户的股份3,670,1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1,765,240.00元(含税),占2026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4.47%。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化比例)
根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1)参与分配的总数=262,496,300股-3,670,100股=258,826,200股。
(2)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58,826,200股×0.2元/股÷262,496,300股≈0.20元/股。
(3)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化比例)=(前收盘价格-0.20元/股)÷(1+0)=前收盘价格-0.20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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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二)自行发放对象
水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来斌、谢秋花、李裕陆、李道想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股权激励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0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水星家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7435982
特此公告。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