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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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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6-10-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3018 证券简称:金富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4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富科技”)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批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及项目实施控股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分别与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307号)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527,572股,发行价格为35.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82.96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5,307,124.1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692,858.80元。

2026年9月15日,光大证券将扣除相关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划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资金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9月16日分别出具容诚验字【2026】518Z0152号、容诚验字【2026】518Z015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光大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佛山市卓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晖金属”)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光大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佛山市联益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益热能”)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光大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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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合计数为扣除部分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到账金额,还剩余部分发行费用待支付。

卓晖金属液冷组件改扩建项目和联益热能液冷组件改扩建项目分别由公司控股公司卓晖金属、联益热能具体实施。公司将在履行完毕必要的相关程序后,以借款方式将相关项目募集资金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拨付至相应实施主体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光大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10026929200470846,截至2026年9月1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95,660,360.32元。该专户募集资金仅用于“金富科技液冷板生产基地项目”“卓晖金属液冷组件改扩建项目”及“联益热能液冷组件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可在乙方就本协议项下募集资金专户开通企业网银查询及对外支付功能。

其中,“卓晖金属液冷组件改扩建项目”由甲方控股子公司佛山市卓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具体实施,“联益热能液冷组件改扩建项目”由甲方控股子公司佛山市联益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甲方将在履行完毕必要的相关程序后,以借款方式将相关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从本专户拨付至相应实施主体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实施主体应就其募集资金专户与甲方、丙方及开户银行另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前述资金拨付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专户内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该等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得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中直接支取资金;如需支取,应先转回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则。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键、陈姝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1、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监管机关报备及甲方留存。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卓晖金属、联益热能,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光大证券。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一将在履行完毕必要的相关程序后,以借款方式将公司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从甲方一募集资金专户拨付至本专户。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际拨付金额以甲方一依法确定的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及项目实际资金需求为准。前述资金拨付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二可根据实际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专户内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二应将该等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得转让,甲方二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中直接支取资金;如需支取,应先转回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2、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则。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一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键、陈姝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应经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1、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监管机关报备及甲方留存。

五、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