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6年

10月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6-10-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凌云光 证券代码:688400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凌云光

股票代码:6884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姚毅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杨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股份(询价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凌云光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姚毅先生与杨艺女士为夫妻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明确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2026年10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询价转让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3,300,7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47.04%减少至44.2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后续工作。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姚 毅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8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姚 毅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8日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6-063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股东权益变动触及

5%和1%整倍数的提示性公告

姚毅、东台凌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台凌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出让方”)保证向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38.00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13,995,000股。

● 股东姚毅、东台凌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台凌杰”)、东台凌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台凌光”)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二节规定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经营风险,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转让导致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姚毅及其一致行动人杨艺持股比例由47.04%减少至44.24%,权益变动比例触及5%和1%的整数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同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转让方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8月31日,出让方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情况如下(公司总股本为475,749,645股):

■

注: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姚毅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出让方东台凌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台凌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中王文涛担任东台凌杰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赵严担任东台凌光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文涛、赵严均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姚毅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0,237,8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09%。姚毅通过东台凌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653,558股股份,通过东台凌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196,067股股份。

(二)转让方一致行动关系及具体情况说明

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姚毅与杨艺为一致行动人,杨艺未参与本次询价转让。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东台凌杰与王文涛为一致行动人,王文涛未参与本次询价转让。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东台凌光与赵严为一致行动人,赵严未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三)本次转让具体情况

■

(四)转让方未能转让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二、转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姚毅及其一致行动人

本次转让后,姚毅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从47.04%减少至44.24%。权益比例变动触及5%和1%的整数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于同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姚毅与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杨艺系夫妻关系,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合并计算。

1.基本信息

■

2.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

三、受让方情况

(一)受让情况

■

(二)本次询价过程

转让方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转让方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6年9月24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46.36元/股的70%(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306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管理公司76家、证券公司66家、保险公司39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1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113家、期货公司1家。

在《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组织券商收到《申购报价单》合计40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已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本次询价结果

组织券商合计收到有效报价40份。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的定价原则,最终26家投资者获配,最终确认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38.00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1,399.50万股。

(四)本次转让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适用 √不适用

(五)受让方未认购

□适用 √不适用

四、受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询价对象认购资格、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等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