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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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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盈睿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6-10-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盈睿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854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6个月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本基金自2026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9、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如有),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50%,并于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募集金额上限或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6年10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的《鹏华盈睿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示或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对于单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6个月(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投资者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资金不能赎回或基金份额不能转换转出的风险。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构建组合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基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基金。对于上市交易的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其他流通受限基金而言,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赎回,在本基金需要变现时可能存在因无法变现这部分资产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募REITs,若本基金投资公募REITs的,将面临投资公募REITs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港股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港股通ETF”),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和港股通ETF,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及提前赎回风险等。《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此,在本基金的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盈睿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简称:鹏华盈睿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FOF);基金代码:028970)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6个月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6、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具体各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9、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26年10月19日至2026年10月30日。

截至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0、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相关规定

1、认购费率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适用下表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由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5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0.50%)=9,950.25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9,950.25/1.00=9,950.25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5.20/1.00=5.2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9,950.25+5.20=9,955.45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5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9,955.45份。

(2)若投资者选择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1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10,000.00/1.00=10,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5.20/1.00=5.2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10,000.00+5.20=10,005.20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5.20份。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认购的限额

(1)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如有),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3)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50%,并于10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募集金额上限或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6、募集期销售规模超过规模限制的约定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20亿元,基金管理人可于当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不超过2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超过2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对最后一个认购日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依法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开户。

2、尚无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已有的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后方可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方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三)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交纳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3、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3月31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小青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募集期间暂不在直销机构上线销售,后续若在直销机构上线销售,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另行公示。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877

传真:(0755)82021165

联系人:范伟强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恋炯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联系人:江丽雅

经办会计师:江丽雅 林婷婷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9日

鹏华盈睿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鹏华盈睿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6年10月9日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788-999/400-6788-533)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