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500 证券简称:森林包装 公告编号:2026-045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1、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纸业”),系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温岭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岭森林”),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余额:
1、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金额2,226.82万元。截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余额3,529.28万元。
2、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为温岭森林提供担保业务如下:
2026年9月15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温岭森林提供最高额担保金额5,000.00万元。截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实际为温岭森林提供担保余额1,000.00万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提供的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因满足经营和发展的需要,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
(1)森林纸业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了融资合同,开立信用证人民币金额2,023.08万元。依据公司及子公司与浙商银行签署的《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公司及子公司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金额2,023.08万元。
(2) 森林纸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了融资合同,开立信用证人民币金额203.74万元。依据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森林纸业担保金额203.74万元。
截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余额3,529.28万元。
2、公司为温岭森林提供担保。
2026年9月15日,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年温大(企保)字012号,为温岭森林提供最高额担保金额5,000.00万元。2026年9月18日温岭森林与中国银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取得借款1,000.00万元,根据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温岭森林担保金额1,000.00万元。
截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为温岭森林提供担保余额1,000.00万元。
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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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6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2026年度预计为森林纸业等5家全资子公司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其中预计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预计为温岭森林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本决议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董事长对具体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作出审批,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相应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与发生担保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不再逐笔审议。
2026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批准了《关于2026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2年6月1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98532473H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大溪北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林启法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浆销售;纸制品销售;软木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贸易经纪;煤炭及制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要股东:公司持股比例100%。
森林纸业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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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温岭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年11月2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862811877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北片
法定代表人:林启军
注册资本:47,20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纸和纸板容器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木制容器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包装服务;图文设计制作;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公司持股比例100%。
温岭森林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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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子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人: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
2、保证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森林造纸有限公司
3、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4、担保额度及范围:
(1)本最高额保证项下的担保额度:人民币6,000.00万元
(2)本合同保证的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票据质押池融资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担保方式:票据池质押保证对应的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流动资金贷款等。
6、担保的实现: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受清偿的,债权人有权将保证方质押票据到期托收款项及票据保证金池保证金优先用于清偿票据质押池融资项下债务,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为森林纸业提供《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人: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简称“债务人”)
2、保证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简称“甲方”)
3、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合同简称“乙方”)
4、担保额度及范围: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的本金余额。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担保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责任:(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权利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承诺不会主张乙方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3)如果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7、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三)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为温岭森林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年温大(企保)字012号,合同主要条款。
1、保证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3、保证合同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温岭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之间自 2026年09月15日起至2028年09 月14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等。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7、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森林纸业、温岭森林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的融资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整体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被担保人具备偿还债务能力且风险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88,730.6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32%,无逾期担保。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