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A股代码:688347 证券简称:华虹宏力 公告编号:2026-057
港股代码:01347 证券简称:华虹宏力
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集团”)实施增资,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以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以现金方式认购华虹集团新增注册资本614,707.0563万元,前述增资完成后,国盛集团持有华虹集团的股权比例由15.2854%增加至41.6613%(以下简称“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系上海市国资委体系内国有资本布局调整,本次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上海华虹国际公司(Shanghai Hua Hong International, Inc.)(以下简称“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仍为华虹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上海市国资委。
● 本次变动不涉及公司股份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虹集团的通知,获悉华虹集团实施增资,其上层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变动基本情况
华虹集团实施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将由1,352,148.4493万元增加至1,966,855.5056万元,其中由国盛集团认购612,737.5832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上海市国资委认购1,969.473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国盛集团直接持有华虹集团股权比例由15.2854%变为41.6613%,上海市国资委直接持有华虹集团的股权比例由51.7430%变为35.6717%。华虹集团其他股东不参与本次增资,并放弃优先认购权。
本次增资前后,华虹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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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盛集团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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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盛集团增资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国盛集团增资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签署方:华虹集团及华虹集团全体股东(即上海市国资委、国盛集团、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 增资方案:国盛集团拟以1,909,915万元认购华虹集团612,737.5832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国盛集团直接持有华虹集团股权比例变为41.6613%。
3. 生效条件:国盛集团增资相关协议自协议各方签署并完成其各自决策流程、完成非公开协议增资国资批复流程、与本次增资相关决议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等所有法律文件正式签署后生效实施。
四、公司及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完成前,公司及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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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动完成后,公司及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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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层股权结构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华虹国际,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仍为华虹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上海市国资委。
特此公告。
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
A股代码:688347 证券简称:华虹宏力 公告编号:2026-058
港股代码:01347 证券简称:华虹宏力
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6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28号),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77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120,3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28,232.30万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92,067.70万元,上述资金于2023年7月31日已全部到位,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60985153_B02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26年9月4日召开董事会、于2026年9月23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8英寸厂优化升级项目”及“特色工艺技术创新研发项目”予以结项,将上述项目结项形成的剩余募集资金252,540.87万元(包含累计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等后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及首次公开发行并募集资金之超募资金303,056.29万元(包含累计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等后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华虹宏力无锡三期”,新项目实施主体为无锡华虹宏力三期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华虹宏力三期”)。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或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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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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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相关控股子公司(“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乙方”)、国泰海通(“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甲方华虹宏力无锡三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各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其他方主体设定担保、抵押、质押,或设定其他使用限制。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有权随时到乙方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寻国良、李淳,有权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如丙方更替保荐代表人的,则应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后,才能够变更。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有权行使前述的查询、复印权限。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1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和费用(包括因此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首先由甲乙丙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或纠纷的,均有权向上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支付或赔偿责任)是个别的,而非共同或连带的。
12、本协议一式陆/柒份,甲方持贰/叁份、乙方持壹份、丙方持壹份,其余向证券监管机关报备或留作甲方存档备用。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华虹宏力(“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乙方”)、国泰海通(“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原协议第一条中“该专户用于甲方‘8英寸厂优化升级’项目募集资金及投入该项目之超募资金(如有)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用于甲方‘特色工艺技术创新研发’项目募集资金及投入该项目之超募资金(如有)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变更为:“该专户用于甲方华虹宏力无锡三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变更和补充的内容外,原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仍适用原协议的约定。
三、本补充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持貳份、乙方持壹份、丙方持壹份,其余向证券监管机关报备或留作甲方存档备用。
特此公告。
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
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
A股代码:688347 A股简称:华虹宏力
港股代码:01347 港股简称:华虹宏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幸福路137号3幢1楼
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云绣路9号
权益变动性质: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增加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宏力”“上市公司”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虹宏力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生效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各方均完成其各自决策流程、完成非公开协议增资国资批复流程、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决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完成签署等。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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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列示数据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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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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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姜海涛先生已因工作调动卸任董事职务,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盛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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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华虹集团实施增资所致。为支持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国盛集团拟以现金方式对华虹集团进行增资,本次交易完成后,国盛集团将直接持有华虹集团41.6613%股权。本次权益变动系上海市国资委体系内国有资本布局调整,不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或减少其在华虹宏力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国盛集团持有华虹集团15.2854%股权,并通过华虹集团及华虹国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7,221.5358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7501%。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国盛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虹集团新增注册资本612,737.5832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国盛集团直接持有华虹集团股权比例由15.2854%变为41.6613%。国盛集团参与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本次交易前后,华虹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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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海市国资委另以现金方式认购华虹集团新增注册资本1,969.4731万元。
本次权益变动系华虹集团实施增资所致,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国盛集团通过华虹集团及华虹国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增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华虹国际,间接控股股东仍为华虹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上海市国资委,均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化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虹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华虹国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7,313.622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5340%,其中华虹国际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4,760.5650万股、华虹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2,553.0570万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国盛集团持有华虹集团15.2854%股权,并通过华虹集团及华虹国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7,221.5358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7501%。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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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国盛集团持有华虹集团41.6613%股权,并通过华虹集团及华虹国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9,711.4864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21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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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签署方:华虹集团及华虹集团全体股东(即上海市国资委、国盛集团、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增资方案:国盛集团拟以1,909,915万元认购华虹集团612,737.5832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本次交易完成后,国盛集团直接持有华虹集团股权比例变为41.6613%。
3、生效条件: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自协议各方签署并完成其各自决策流程、完成非公开协议增资国资批复流程、与本次交易相关决议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等所有法律文件正式签署后生效实施。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股份权利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盛集团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签署的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叶劲松
签署日期:2026年 10 月 8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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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叶劲松
签署日期:2026年 10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