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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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

2026-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9(A股) 900910(B股) 证券简称:海立股份(A股) 海立B股(B股)

编号:临2026-038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海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电器”)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项民事判决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和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海立电器拟按本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预计负债情况概述

绵阳海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海立”)系公司控股孙公司,其股权结构为海立电器持股51%、绵阳市宏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发机械”)持股29%、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持股20%。2016年至2024年,公司子公司海立电器与孙公司绵阳海立先后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合同》等协议,约定由海立电器向绵阳海立提供品牌和营销、技术开发与支持、销售、物流、供应链、资金管理等总部服务,绵阳海立支付相应服务费;公司控股孙公司南昌海立冷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冷暖”)亦与绵阳海立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南昌冷暖向绵阳海立提供产品销售、物流运输等服务,绵阳海立支付相应服务费。

公司孙公司绵阳海立的另一股东宏发机械对子公司海立电器与孙公司绵阳海立间上述历史交易存在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子公司海立电器向公司孙公司绵阳海立赔偿因上述交易造成的损失,并要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海立电器承担。海立电器于2026年10月8日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收到的一审判决,判令公司子公司海立电器向公司孙公司绵阳海立返还146,940,223.81元,向案件原告即宏发机械支付鉴定费350,000元,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753,637.72元,驳回宏发机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次计提预计负债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为未决诉讼,但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海立电器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和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拟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14,804万元,预计将减少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6,326万元,预计的影响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即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最终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6年度财务数据为准。

2026年1~6月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367万元,本次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其他说明

1、海立电器将按照司法程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本次计提预计负债是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作出的会计处理,不构成公司在法律上承诺承担相关责任或放弃相关权利,公司将继续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0619(A股) 900910(B股) 证券简称:海立股份(A股) 海立B股(B股)

编号:临2026-037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原因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的议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公司价值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结合自身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临2026-032)。

本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份的注销。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部分股份并注销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2026年10月10日)起45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的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申报,采取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需先致电公司进行确认,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6年10月10日起45日内,每个工作日的9:00-11:30,13:30-17:00

2、申报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宁桥路888号,海立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3、邮政编码:201206

4、联系人:杨海华、卢岑岚

5、联系电话:(021)58547777

6、电子邮箱:heartfelt@highly.cc

7、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并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0619 900910 证券简称:海立股份 海立B股 公告编号:临2026-036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10月9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上海浦东金桥宁桥路888号科技大楼M层报告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贾廷纲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6人,公司董事长贾廷纲、独立董事郑小芸、董事王君炜、唐晓丽、孙珺、李轶龙列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秘书罗敏列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目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2、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3、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4、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5、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6、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7、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8、议案名称: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9、议案名称: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0、议案名称: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涉及逐项表决的议案1,其子议案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均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一苇、郑淳元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