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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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6-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48 证券简称:浙江黎明 公告编号:2026-040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公司于2026年9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6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6名核查对象存在知情日期前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

6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的交易行为系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系正常交易行为。上述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实施时间、具体方案、考核指标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3048 证券简称:浙江黎明 公告编号:2026-039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6年9月23日起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

2、公示时间:2026年9月23日至2026年10月7日;

3、公示方式:公司公告栏公示;

4、反馈方式: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公示的相关内容存有异议,无反馈记录。

(二)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包含中国台湾籍员工,该员工任职关键岗位,在公司的日常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实施本激励计划将进一步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