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版 封面  查看版面PDF

2026年

10月10日

查看其他日期

证监会就新修订的公募基金运作办法及配套规则征求意见 强化基金产品逆周期布局管理 适度降低基金成立门槛

2026-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范雨露 制图

◎记者 汤立斌

10月9日,中国证监会就新修订形成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将权益类基金、FOF等的成立门槛降低至规模5000万元、份额5000万份,同时优化完全被动复制型指数基金关于举牌、减持、短线交易的相关监管要求,适度放松其他指数类基金的交易限制。

办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重要配套部门规章,明确了产品注册、申购赎回、投资限制、收益分配、持有人大会等投资运作事项,对规范基金投资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现行运作办法自2014年修订发布至今已逾10年,在此期间市场环境和公募基金业态均发生较大变化,需对规则予以修订完善。

本次一并修订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在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监管要求方面,办法压实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主体责任:要求基金管理人强化基金产品的逆周期布局管理,坚持理性审慎投资,健全促进基金稳定运作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投资风格稳定性管理,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约束作用,要求行业主题基金清晰界定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非行业主题基金坚持分散投资原则。

为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办法优化权益类基金产品供给,将权益类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的成立门槛,从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低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收类基金成立门槛维持不变。同时,办法优化指数类基金监管要求,优化完全被动复制型指数基金关于举牌、减持、短线交易的相关监管要求;适度放松其他指数类基金的交易限制。

办法增强混合基金权益仓位稳定性,要求混合基金需明确约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分类别提出针对性监管要求,促进混合基金风险评级与实际风险特征相匹配。此外,办法完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等基金类型定义,优化封闭式基金分红要求,丰富基金运作方式类型,助力丰富基金投资策略、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

办法设置1年过渡期,原基金合同不符合办法及配套规则规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