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公司收购
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27 证券简称:分众传媒 公告编号:2026-057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公司收购
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具体如下: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中国境内电梯媒体广告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申报方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集中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
(一)继续履行现有客户合同及其所有商业条款,除非客户因自身原因实质违反合同或客户自行决定终止或要求修改现有客户合同。
(二)继续保持对客户的服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整体性维护标准、画面质量、数据反馈机制等方面不低于本次交易前所提供的服务水平。
(三)没有正当理由,集中后实体各城市的年度实际成交价不得超过生效日前二十四(24)个月的分众传媒和新潮传媒各自的对应城市实际成交价。
(四)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继续提供电梯媒体广告服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向客户提供电梯媒体广告服务、不得以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方式限制客户的自由选择权。
(五)放弃与物业公司等电梯媒体点位资源持有方已订立、生效的独家条款产生的全部相关权利;与电梯媒体点位资源持有方新签或续签点位时,不得达成独家条款和自动续约条款。
(六)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
上述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本公告办理外,申报方于2026年9月18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对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具有法律约束力。自生效日起,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本承诺方案的履行情况,直至本承诺方案的各项限制性条件终止。
限制性条件5年期满后,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市场监管总局将依申请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解除,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继续履行限制性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申报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申报方如未履行或违反上述义务,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多项审批程序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等,本次交易能否通过上述审批及取得审批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本次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有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