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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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累计担保余额为304,292.14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58%。
2、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3、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3日、2026年5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500,000万元。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本次审议的全部额度也可调剂至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超过本次预计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后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4月24日、2026年5月15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44)。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中赫”)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分别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各申请了一笔融资业务,融资金额共计26,039.80万元。公司同意为上述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5年9月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已到期,所担保债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日晟矿业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15,000万元贷款。为保证金日晟矿业贷款业务的正常延续,公司于近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重新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5,000万元。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对金日晟矿业的可用担保额度为100,0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88,056.61万元;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对金日晟矿业的可用担保额度为85,0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88,056.61万元(本次担保属于到期担保的延续,未新增担保金额)。
2、公司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为湖南大中赫向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110,397,996元,保证期间直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所有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对湖南大中赫的可用担保额度为159,4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51,064.89万元;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对湖南大中赫的可用担保额度为148,360.2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62,104.69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名称: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675877011D
3、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冯井镇周油坊村
4、注册资本:211,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姜建军
6、成立日期:2008年06月09日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金属矿石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轮胎销售;轴承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矿山机械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农业机械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润滑油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云母制品制造;云母制品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五金产品批发;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材料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金日晟矿业100%的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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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6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5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金日晟矿业对公司担保金额为301,183.01万元,除此项外,无其他对外担保;截至目前,抵押贷款金额为30,000万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截至目前,金日晟矿业未进行过信用评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二)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名称: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5MAC030BN3H
3、注册地址: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武水镇工业大道108号
4、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张杰
6、成立日期:2022年10月14日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勘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贵金属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基础地质勘查;建筑材料销售;选矿;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湖南大中赫100%的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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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6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5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湖南大中赫实际未发生对外担保金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抵押贷款金额为8,088.85万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截至目前,湖南大中赫未进行过信用评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债务人: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6年10月12日起至2027年5月13日止 (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大写) 壹亿伍仟万元整 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2、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4.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4.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4.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
1、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负有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包括提前终止情况下加速到期的前述款项)、留购款等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应付款项,及由于债务未履行产生的一切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它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规定因贷款利率变化及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而必须增加的款项。
2、保证方式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本担保是连续性的、不中断之担保,保证期间直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所有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叁年,且保证人在此确认,若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的,保证期间顺延,债权人无须就此再次征得保证人同意。前述“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4、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非自然人的签署方式为盖章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自然人的签署方式为本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累计担保余额为304,292.14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58%。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