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26-081
债券代码:113682 债券简称:益丰转债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9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并于2026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查询,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按有关规定登记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查询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至2026年9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均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对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特此公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26-080
债券代码:113682 债券简称:益丰转债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
情况及核查意见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9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并于2026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6年9月30日至10月9日,共十日
3、公示方式:公司OA系统
4、反馈方式:如有异议,可根据公示信息向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就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