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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6-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英飞 公告编号:2026-091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10月13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6年10月14日(星期三)下午16:00在公司六楼8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会议由董事长黄旻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分别与深圳市金喜汇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珞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盛联知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广资智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受托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

(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分别与深圳市金喜汇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珞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盛联知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广资智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监督方英飞拓预重整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上述议案一、议案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相关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2)。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

3.《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英飞 公告编号:2026-092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相关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关于本次签署的《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信托产品尚未成立且成立与否存在不确定性,目前相关专项资金不属于公司的财产及财产性利益;关于本次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财务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解除或不能履行等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对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仁用”)启动预重整程序,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及英飞拓仁用的重整申请。公司及英飞拓仁用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无论公司及英飞拓仁用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如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及英飞拓仁用的重整申请,公司及英飞拓仁用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如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若公司及英飞拓仁用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预重整概述

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申请庭外重组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英飞拓仁用向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重组中心”)申请庭外重组。重组中心于2026年4月7日决定受理公司及英飞拓仁用重组申请,并于2026年4月16日确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为重组协调人。

公司分别于2026年6月2日、2026年6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议案》,同意公司及英飞拓仁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及重整。2026年9月2日,公司及英飞拓仁用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26)粤03破申659号《决定书》、(2026)粤03破申506号《决定书》,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及英飞拓仁用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及英飞拓仁用预重整管理人,负责人为张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3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8)、《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9)。

202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拟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的协助下开展招募重整投资人、遴选重整投资人并签署相关协议,以及与相关方协商谈判、制定重整方案等工作。2026年8月2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6),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报名截止日为至2026年9月8日18时。

经过公开招募,截至报名期限届满,仅有1家意向产业投资人湖南国科控股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投资人,与海南芯辰晶微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华实半导体有限公司、武汉仟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省楚留光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重投战略新兴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前述联合体成员以下合称“联合体成员”)向公司和预重整管理人提交了报名材料并缴纳了报名保证金1亿元,且为适格的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有效。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直接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公司分别于2026年9月16日、2026年9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事宜。公司已与联合体成员分别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9月18日、2026年10月8日披露的《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6)、《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0)。

公司在预重整管理人协助下,开展财务投资人遴选工作。2026年10月9日,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在公证处监督下开标,确定重整财务投资人为深圳市金喜汇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金喜汇”)、海南珞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珞珈”)、海南盛联知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联知行”)、广州广资智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资智芯”)。前述财务投资人获配转增股票250,000,000股,并自愿按每股人民币2元缴纳维持上市公司地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各财务投资人已将专项资金合计人民币5亿元按约定足额支付至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指定的信托资金专户。

公司于2026年10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议案》,公司已与各财务投资人、受托人厦门信托分别签署了《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并与各财务投资人及监督方英飞拓预重整管理人分别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目前公司尚处于预重整阶段,公司庭外重组及预重整期间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重整程序,经过本次招募和遴选确定的重整投资人,无特殊情况下,公司如进入重整程序后将不再另行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

二、重整财务投资人情况

(一)深圳市金喜汇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工商登记信息

■

2.实际控制人:贺伟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深圳金喜汇系新设立主体,暂无业务情况及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深圳金喜汇与公司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5.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二)海南珞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工商登记信息

■

2.实际控制人:郭士振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海南珞珈系新设立主体,暂无业务情况及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海南珞珈与公司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5.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海南盛联知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工商登记信息

■

2.实际控制人:李凯欣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盛联知行系新设立主体,暂无业务情况及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盛联知行与公司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5.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四)广州广资智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工商登记信息

■

2.实际控制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广资智芯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及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广资智芯与公司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5.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重整投资协议》核心条款一致的部分合并列示,有差异的部分单独列示或备注。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金喜汇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珞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盛联知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广资智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专项资金金额

深圳市金喜汇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应缴纳的专项资金为:获配股数25,000,000股×2元/股=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

海南珞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应缴纳的专项资金为:获配股数100,000,000股×2元/股=人民币200,000,000元(大写:贰亿元)。

海南盛联知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应缴纳的专项资金为:获配股数75,000,000股×2元/股=人民币150,000,000元(大写:壹亿伍仟万元)。

广州广资智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乙方应缴纳的专项资金为:获配股数50,000,000股×2元/股=人民币1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

第二条 信托设立与资金缴纳

1.乙方同意与其他中选财务投资人共同作为委托人,以其缴纳的专项资金设立专项服务信托,由丙方担任受托人。丙方开立独立的信托资金专户。各方在信托项下的具体权利义务,以丙方与委托人另行签署的信托合同为准,信托合同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2.乙方应于2026年10月15日17:00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足额支付至丙方指定的信托资金专户,付款备注“英飞拓专项资金”。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划转信托资金,或者在信托资金上设置担保。

4.专项服务信托的成立时间由甲方依据重整事项安排另行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性质与用途

1.专项资金系乙方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取得英飞拓转增股票的必要投入,亦系乙方为支持英飞拓维持上市地位或支持甲方经营发展而无偿投入的资金,不形成乙方对英飞拓或者任何第三方的债权,不计息,不得转为或者抵作乙方在《重整投资协议》项下的股份认购价款,亦不计入股份认购价格的计算基数。

2.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维持英飞拓上市地位或支持英飞拓经营发展相关的事项,并按照以下顺序使用:

(1)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保障英飞拓维持上市地位,包括直接无偿支付予英飞拓,或者以附条件分期支付等方式,为英飞拓维持上市地位所需事项提供支持;

(2)经甲方书面确认专项资金无需或者不再需要用于前项用途后,剩余专项资金方可用于英飞拓拟剥离、出表资产的相关交易,包括支付该等资产的受让价款;

(3)按照前述用途使用后仍有剩余的,或者经甲方书面确认无需用于前述用途的,剩余专项资金全部无偿支付予英飞拓。

3.信托资金的每一笔使用,由甲方向丙方出具书面指令,丙方核对该指令与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约定的用途相符后执行。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本条约定的用途范围内,根据维持上市地位及经营发展的需要统筹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时间及金额,无需逐笔另行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出具必要的指令、确认或者其他文件。

第四条 返还与不予返还

1.乙方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后,已缴纳的专项资金不予返还,乙方放弃对专项资金、信托资金及信托权益的返还及分配请求。

2.如乙方按期足额缴纳专项资金后,因非乙方原因未能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丙方应于甲方出具的书面指令(应附英飞拓预重整管理人就乙方因非乙方原因未能签署《重整投资协议》这一事实出具的书面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缴纳的专项资金全额无息原路返还。

3.各方确认,专项服务信托终止(含提前终止)时,扣除依法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后的剩余信托财产,由丙方按照甲方的书面指令无偿支付或者转移予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甲方为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乙方作为信托受益人因任何原因取得信托利益或者信托财产的,应当在取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偿支付予甲方。

第五条 信托报酬与费用

丙方的信托报酬、信托专户的开立及维护费用等信托费用的标准和承担方式,由信托合同另行约定。

(二)《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金喜汇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珞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盛联知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广资智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原重组协调人)(监督方)

以上甲方亦称为“英飞拓”,甲方、乙方、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第1条 重整投资主体

1.1 乙方同意作为甲方重整的财务投资人,由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票。

1.2 甲方及乙方同意按照产业投资人承诺的投资条件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英飞拓及英飞拓仁用的重整方案及重整计划。乙方同意产业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以及以此为基础制定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支持产业投资人制定的经营方案。

第2条 重整投资方案

2.1 标的股份及对价

深圳市金喜汇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票。根据财务投资人竞价结果,乙方将以2.78元/股的价格认购转增股票25,000,000股,投资款共计69,500,000元。前述认购价格系根据乙方中选报价,并按照《竞价通知》第四部分的规定确定。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乙方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海南珞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票。根据财务投资人竞价结果,乙方将以2.77元/股的价格认购转增股票50,000,000股,以2.76元/股的价格认购转增股票50,000,000股,投资款共计276,500,000元。前述认购价格系根据乙方中选报价,并按照《竞价通知》第四部分的规定确定。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乙方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海南盛联知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票。根据财务投资人竞价结果,乙方将以2.78元/股的价格认购转增股票50,000,000股,以2.76元/股的价格认购转增股票25,000,000股,投资款共计208,000,000元。前述认购价格系根据乙方中选报价,并按照《竞价通知》第四部分的规定确定。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乙方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广州广资智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股票。根据财务投资人竞价结果,乙方将以2.80元/股的价格认购转增股票50,000,000股,投资款共计140,000,000元。前述认购价格系根据乙方中选报价,并按照《竞价通知》第四部分的规定确定。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乙方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2.2 专项资金

深圳市金喜汇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除前述投资款外,乙方已按照《告知书》及《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的约定,按获配股数每股人民币2元的标准,将专项资金共计50,000,000元缴纳至专项服务信托账户。专项资金系乙方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取得标的股票的必要投入,亦系乙方为甲方维持上市地位或支持甲方经营发展而无偿投入的资金,与本协议项下投资款相互独立,不得相互抵扣,亦不计入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认购价格的计算基数;专项资金不形成乙方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债权,不计息。

海南珞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除前述投资款外,乙方已按照《告知书》及《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的约定,按获配股数每股人民币2元的标准,将专项资金共计200,000,000元(下称“专项资金”)缴纳至专项服务信托账户。专项资金系乙方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取得标的股票的必要投入,亦系乙方为甲方维持上市地位或支持甲方经营发展而无偿投入的资金,与本协议项下投资款相互独立,不得相互抵扣,亦不计入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认购价格的计算基数;专项资金不形成乙方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债权,不计息。

海南盛联知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除前述投资款外,乙方已按照《告知书》及《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的约定,按获配股数每股人民币2元的标准,将专项资金共计150,000,000元(下称“专项资金”)缴纳至专项服务信托账户。专项资金系乙方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取得标的股票的必要投入,亦系乙方为甲方维持上市地位或支持甲方经营发展而无偿投入的资金,与本协议项下投资款相互独立,不得相互抵扣,亦不计入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认购价格的计算基数;专项资金不形成乙方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债权,不计息。

广州广资智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除前述投资款外,乙方已按照《告知书》及《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的约定,按获配股数每股人民币2元的标准,将专项资金共计100,000,000元(下称“专项资金”)缴纳至专项服务信托账户。专项资金系乙方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取得标的股票的必要投入,亦系乙方为甲方维持上市地位或支持甲方经营发展而无偿投入的资金,与本协议项下投资款相互独立,不得相互抵扣,亦不计入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认购价格的计算基数;专项资金不形成乙方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债权,不计息。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本协议、《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及相关信托文件的约定执行。

2.3 控制权及一致行动安排

乙方承诺仅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谋求甲方控制权;乙方与产业投资人及其他财务投资人在甲方重整投资中均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2.4 锁定期安排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交割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2.5 重整投资方案的调整

各方确认,根据后续相关规则要求、证券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的意见及案件实际进展情况,需要对资本公积转增的比例、乙方受让股票的数量以及乙方受让股份的价格等进行调整的,以推动和完成甲方重整为目的进行相应调整,并依法签订补充协议。

第3条 投资款支付及股票过户安排

3.1 付款安排

3.1.1 履约保证金

深圳市金喜汇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2.1条约定投资款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6,950,000元。乙方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0元(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超出部分23,050,000元,由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待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自动转为乙方投资款的一部分,不得抵作专项资金。

海南珞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2.1条约定投资款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27,650,000元。乙方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0元(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超出部分2,350,000元,由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待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自动转为乙方投资款的一部分,不得抵作专项资金。

海南盛联知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2.1条约定投资款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20,800,000元。乙方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0元(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超出部分9,200,000元,由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待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自动转为乙方投资款的一部分,不得抵作专项资金。

广州广资智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2.1条约定投资款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14,000,000元。乙方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0元(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超出部分16,000,000元,由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待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自动转为乙方投资款的一部分,不得抵作专项资金。

3.1.2 重整投资款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由甲方管理人向乙方发出书面付款通知(含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投资款(即投资款扣除已转为投资款的履约保证金后的余额)至甲方管理人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交付。

3.2 交割安排

3.2.1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1)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

(2)甲方管理人账户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3.2.2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甲方应及时将转增股票过户至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乙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乙方,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乙方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票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3.3 交易税费的承担

除各方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各方在本次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税费(包括本协议签订前发生的各项税费),由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类似交易惯例予以自行承担。

第4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4.1 甲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的主体资格,已就签署本协议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4.2 积极推动重整各项工作,推动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深圳中院裁定批准。

4.3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甲方将按照经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使用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4.4 若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深圳中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根据本协议第2.5条约定进行调整。

第5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5.1 乙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的主体资格,已就签署本协议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乙方本次重整投资决策系基于其自身对甲方及重整企业历史与现状信息的判断作出,甲方及丙方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乙方充分知悉并接受甲方及重整企业的历史、现状及其可能发生的变化和风险。

5.2 积极配合甲方、丙方(甲方管理人)的各项工作。

5.3 乙方保证其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全部资金(含投资款、履约保证金及专项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投资款。

5.4 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以及经深圳中院批准的以乙方作为重整投资人的重整计划相关内容。

5.5 若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深圳中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根据本协议第2.5条约定进行调整。

5.6 乙方确认并同意,为最大程度出清重整企业债务风险、改善甲方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结构,甲方可以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将部分重整投资款或者转增股票作为偿债资源分配至英飞拓仁用等纳入协同重整范围的子公司,用于清偿该等子公司的各类债务和破产费用,以保障相关经营性资产继续保留在甲方合并报表范围内。

5.7 乙方充分知悉甲方存在退市风险、重整不予受理及重整失败风险,知悉专项资金为无偿投入且本协议签署后不予返还,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第6条 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除不可抗力外,若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者披露的信息、资料等存在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因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2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现金支付义务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乙方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1%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账户由甲方另行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6.3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3.1.1条约定按期补足履约保证金的,或者未按本协议第3.1.2条约定支付剩余投资款且经甲方管理人书面催告后3个自然日内仍未支付的,或者乙方因其他原因退出重整的,乙方丧失财务投资人资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已缴纳且尚未退还的报名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乙方已缴纳的专项资金亦不予返还。甲方主张本条款项下违约金的,不再另行计收本协议第6.2条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7条 保密义务

7.1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开披露前,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无论本协议是否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无效或履行完毕,协议各方均应对本协议相关事宜及就本协议协商、签署、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其他方未被公众知悉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7.2 本协议终止、解除的,本保密条款依然有效,各方均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第8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8.1 本协议由协议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8.2 随着预重整和重整程序的推进,若深圳中院、监管部门对本协议部分内容提出修改或调整建议的,为顺利实施重整,各方应及时进行友好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调整。

8.3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应由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终止(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争议解决、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8.5 非因甲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 甲方重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序;

(2)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表决通过且未获得深圳中院批准,或者已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深圳中院批准的,深圳中院裁定终止甲方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3)深圳中院裁定终止甲方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方破产的;

(4)甲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

(5)乙方出现本协议第6.3条约定情形的;

(6)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因甲方原因,而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8.6 非因乙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 甲方重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序;

(2)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表决通过且未获得深圳中院批准,或者已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深圳中院批准的,深圳中院裁定终止甲方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3)甲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的;

(4) 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甲方的转增股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甲方存在未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财务造假,或其他可能导致其退市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隐瞒应向乙方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影响乙方投资目的的实现或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

(6)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而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四、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财务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最低为2.76元/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参与重整的条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重整中转增股份市场参考价为协议签订之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约5.5163元/股,重整财务投资人认购转增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50%。《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公允、合理,引入重整财务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一)《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

本次仅为签署《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信托产品尚未成立且成立与否存在不确定性,目前相关专项资金不属于公司的财产及财产性利益,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虽然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二)《重整投资协议》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若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在引入重整财务投资人后,注入增量资金,恢复和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六、重要风险提示

1.投资协议的履约风险。关于本次签署的《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信托产品尚未成立且成立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关于本次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财务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解除或不能履行等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深圳中院对公司及英飞拓仁用启动预重整程序,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及英飞拓仁用的重整申请。公司及英飞拓仁用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无论公司及英飞拓仁用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11,272.94万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6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英飞拓”变更为“*ST英飞”,证券代码仍为“002528”。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如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若公司及英飞拓仁用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同时,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26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十项关于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将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