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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2026-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67 证券简称:中触媒 公告编号:2026-033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刘颐静女士于2026年6月逝世。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进先生及其女儿李查德女士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方式依法取得刘颐静女士生前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为保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李查德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进先生决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并就双方在公司中的一致行动事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被继承人刘颐静女士生前持有公司6,769,100股股份, 持有中触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触媒集团”)22.4392%的股份,根据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公证处于2026年10月14日出具的《公证书》((2026)辽大大证民字第10906号、(2026)辽大大证民字第10907号),上述股权均为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李进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份额系被继承人刘颐静女士的遗产。被继承人的女儿李查德女士表示继承上述遗产,其他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上述股权中的一半份额由李查德女士继承。上述股权中剩余一半份额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进先生所有,实际控制人李进先生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取得该另一半份额。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进先生、李查德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触媒集团合计持有公司34.9408%的股份,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注:

1. 本公告披露之日的公司总股本为228,136,294股。

2. 李进通过中触媒集团间接持有公司10.2442%的股份(对应公司23,370,728股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查德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384,550股,通过中触媒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268,273股,合计持有公司10,652,82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695%,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315,050股,通过中触媒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0,639,001股,合计持有公司48,954,05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4582%,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进,中触媒集团、李查德为李进的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李进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触媒集团、李查德合计持有公司37.9079%的股份。

为保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李查德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进先生决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2026年10月14日,李进先生与李查德女士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10月14日,李查德与李进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李查德

乙方:李进

一、双方确认: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管理决策、人员任命等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和/或需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二、双方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在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行使提案权以及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本协议所述之提案权或表决权的具体行使包括任一方因直接持股直接进行提案或表决,亦包括因间接持股通过其持股的主体进行提案或表决。

三、甲乙双方任一方拟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或中触媒集团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以及在行使公司或中触媒集团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之时,须以李进意见为准;双方在公司或中触媒集团股东会、董事会上按李进意见行使表决权。甲方不得单独委托第三方行使表决权。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拟质押、转让、处置其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五、双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构成对其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本协议条款对其强制执行。

3.其或其因间接持股控制的主体中触媒集团在本协议生效时是公司在册的合法股东,有权根据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完全、充分地行使股东权利。

4.双方承诺,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达成类似约定、安排。

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约定,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违约方应就该等违约致使守约方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甲方通过继承方式直接持有刘颐静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只要双方仍持有公司的股份或担任公司的董事,则本协议应无限制地持续有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进,中触媒集团、李查德为李进的一致行动人。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5日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触媒

股票代码:688267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进

住所及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查德

住所及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中触媒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1号210-1

股份变动性质:继承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1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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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列示数据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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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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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查德最近5年未有其他任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进最近5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持股5%以上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李进系李查德的父亲,刘颐静系李查德的母亲;李进与刘颐静系夫妻关系。

刘颐静于2026年6月逝世,刘颐静生前直接持有公司6,769,100股股份,持有中触媒集团22.4392%的股权,2026年10月14日,经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公证处公证,上述股权均为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李进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份额系被继承人刘颐静的遗产。被继承人的女儿李查德表示继承上述遗产,其他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李进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取得上述股权一半份额,即李进取得公司3,384,550股股份及中触媒集团11.2196%的股权;上述股权中的另一半份额由李查德继承,即李查德取得公司3,384,550股股份及中触媒集团11.2196%的股权。

2026年10月14日,李进、李查德决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继续保持一致意见,并就双方在公司中的一致行动事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进。中触媒集团、李进、李查德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刘颐静逝世,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进、李查德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方式依法取得刘颐静生前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公司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为李进、刘颐静,基于刘颐静逝世及遗产继承的安排,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进;中触媒集团、李查德为李进的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2025年11月24日,一致行动人中触媒集团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自2025年11月25日起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200万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票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的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一致行动人中触媒集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外,信息披露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查德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930,500股,通过中触媒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3,370,728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228,136,294股的16.7888%,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进、刘颐静,中触媒集团有限公司为李进、刘颐静的一致行动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李进、刘颐静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触媒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6,481,528股,合计持有公司37.9079%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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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图持股比例以截至2026年8月20日披露的《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的公司总股本228,136,294股计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查德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384,550股,通过中触媒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268,273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4.6695%,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进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315,050股,通过中触媒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0,639,001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21.4582%,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进,中触媒集团、李查德为李进的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李进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触媒集团、李查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6,481,528股,合计持有公司37.9079%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注:上图持股比例以截至2026年8月20日披露的《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的公司总股本228,136,294股计算。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查德通过中触媒集团间接持有公司7,268,273股股份,李进通过中触媒集团间接持有公司30,639,001股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刘颐静生前直接持有公司6,769,100股股份,持有中触媒集团22.4392%的股权,根据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公证处于2026年10月14日出具的《公证书》((2026)辽大大证民字第10906号、(2026)辽大大证民字第10907号),上述股权均为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李进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份额系被继承人刘颐静的遗产。被继承人的女儿李查德表示继承上述遗产,其他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李进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取得上述股权一半份额,即李进取得公司3,384,550股股份及中触媒集团11.2196%的股权;上述股权中的另一半份额由李查德继承,即李查德取得公司3,384,550股股份及中触媒集团11.2196%的股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权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综上,因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进、李查德依法分割/继承刘颐静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公司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进,中触媒集团、李查德为李进的一致行动人。

三、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进、李查德因继承导致的公司股份变动,李进、李查德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超过30%。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进、李查德将承继并继续履行刘颐静生前作为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股东对外公开披露的仍在有效期内的相关承诺。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继承(非交易过户)所致,不涉及新股申购、增减持股票等形式导致的资金需求及相应资金安排。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与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策划针对公司或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进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触媒集团、李查德为李进的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将持续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交易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重大交易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的情形。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披露了《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即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中触媒集团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自2025年11月25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方式等)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200万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中触媒集团前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686,899.00股。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李 进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李查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中触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 进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14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案文件目录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护照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26)辽大大证民字第10906号、(2026)辽大大证民字第10907号);

3. 李查德与李进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承诺和声明;

5.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李进先生、李查德女士因遗产继承导致其在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7.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中触媒,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全文。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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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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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李 进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李查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中触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 进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88267 证券简称:中触媒 公告编号:2026-032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刘颐静女士逝世而引发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实际控制人之一李进先生及刘颐静女士女儿李查德女士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方式获得公司股份,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李进先生、刘颐静女士变更为李进先生,李查德女士与李进先生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为李进先生一致行动人,李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查德女士、中触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触媒集团”)合计持有公司37.9079%的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李进先生、李查德女士(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刘颐静女士于2026年6月逝世。刘颐静女士生前直接持有公司6,769,1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2.9671%。同时,刘颐静女士持有中触媒集团22.4392%的股份,中触媒集团直接持有公司64,781,92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3962%,即刘颐静女士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21,305,64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3390%。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根据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公证处于2026年10月14日出具的《公证书》((2026)辽大大证民字第10906号、(2026)辽大大证民字第10907号),被继承人刘颐静女士生前直接持有公司6,769,100股股份,及中触媒集团22.4392%的股份(对应间接持有公司14,536,546股股份)等股权,上述股权均为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李进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份额系被继承人刘颐静女士的遗产。被继承人的女儿李查德女士表示继承上述遗产,其他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上述股权中的一半份额由李查德女士继承。上述股权中剩余一半份额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进先生所有,实际控制人李进先生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取得该另一半份额。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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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总股本以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总股本228,136,294股计算;

2.本公告中列示数据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上述权益变动前后,李查德女士、李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通过中触媒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如下:

■

注:1.权益变动后的公司总股本以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总股本228,136,294股计算;

2.本公告中列示数据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一致行动安排

2026年10月14日,李进先生、李查德女士决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并就双方在公司中的一致行动事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进、刘颐静,中触媒集团为李进、刘颐静的一致行动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李进、刘颐静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触媒集团合计持有公司37.9079%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查德女士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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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图持股比例以截至2026年8月20日披露的《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的公司总股本228,136,294股计算。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查德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384,550股,通过中触媒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268,273股,合计持有公司10,652,82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695%,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315,050股,通过中触媒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0,639,001股,合计持有公司48,954,05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4582%,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进,中触媒集团、李查德为李进的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李进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触媒集团、李查德合计持有公司37.9079%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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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图持股比例以截至2026年8月20日披露的《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的公司总股本228,136,294股计算。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李进先生、刘颐静女士变更为李进先生。

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系因继承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将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方式实现。李进先生、李查德女士将办理关于本次变动股份的过户手续,公司将持续跟进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上网文件

(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李进先生、李查德女士因遗产继承导致其在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