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6-103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资产重组事项议案。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05号龙湖清能武汉滨江国际29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晓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副董事长刘斌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提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0人,代表股份363,283,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7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9,568,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7人,代表股份133,715,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39%。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7人,代表股份23,776,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5人,代表股份23,712,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07%。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总体情况:
公司董事长李晓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均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因工作原因,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独立财务顾问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徐云涛先生列席本次股东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欧阳松律师、雷俊丽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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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关联股东李岩先生(280,000股)、严琦女士(200,000股)已回避表决,且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欧阳松律师、雷俊丽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0月15日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山河意字第4739号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6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案》,决定公司拟于2026年10月14日(星期三)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9月28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并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10月9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05号龙湖清能武汉滨江国际2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由副董事长刘斌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的持股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9,568,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4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8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3,715,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39%。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8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776,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8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49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3,283,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78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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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提案已经由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于2026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延长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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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审议事项的关联股东李岩先生、严琦女士,已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 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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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审议事项的关联股东李岩先生、严琦女士,已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 叁 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 责 人:付海亮
经办律师:欧阳松
经办律师:雷俊丽
2026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