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国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10月1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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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投资者范围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本基金自2026年10月2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国联国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6年10月21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赎回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2、3、4条可由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投资人应当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详情请见申购赎回清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相关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和现金,则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或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可卖出和赎回,即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间完成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T日可卖出与赎回,而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T+1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卖出或赎回;T日大宗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大宗卖出,T+1日可以竞价卖出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遇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非交收日导致延迟交收、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组合证券、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组合证券、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可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上述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申购赎回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为: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分别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上述业务的办理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glfund.com)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或010-56517299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6日
国联国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联国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港股通互联网ETF国联,基金代码:159089)将于2026年10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6年10月16日在本公司网站(www.gl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6日
国联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6年10月12日
送出日期:2026年10月1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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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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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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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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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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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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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披露报告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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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8)成份股退市的风险;(9)主动增强投资的风险;(1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11)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风险;(12)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风险;(13)股票期权投资风险;(14)港股市场投资风险;(1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16)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风险;(17)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18)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2、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3)利率风险、(4)购买力风险、(5)汇率风险、(6)其他风险。
3、非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1)管理风险、(2)交易风险、(3)流动性风险、(4)运营风险、(5)道德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国联基金官方网站[www.glfund.com][客服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国联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6年10月12日
送出日期:2026年10月1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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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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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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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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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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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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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披露报告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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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8)成份股退市的风险;(9)主动增强投资的风险;(1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11)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风险;(12)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风险;(13)股票期权投资风险;(14)港股市场投资风险;(1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16)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风险;(17)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18)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2、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3)利率风险、(4)购买力风险、(5)汇率风险、(6)其他风险。
3、非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1)管理风险、(2)交易风险、(3)流动性风险、(4)运营风险、(5)道德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国联基金官方网站[www.glfund.com][客服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