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ST岭南 公告编号:2026-121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50,978.58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原告”)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广东省东莞市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广西岭域创和文旅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尹洪卫(被告四)、古钰瑭(被告五)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20)广银东莞流借字第6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欠款本金人民币117,999,783.94元、利息10,395,596.12元以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26年8月6日,罚息5,459,014.53元、复利702,434.34元;后续罚息以未还本金117,999,783.94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10,395,596.12元为基数,均按1年期LPR的150%自2026年8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每年5月12日调整一次利率);
2、判令被告一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20)广银东莞流借字第82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欠款本金人民币92,000,000.00元、利息8,288,094.45元以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26年8月6日,罚息4,261,938.87元、复利558,994.33元;后续罚息以未还本金92,00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8,288,094.45元为基数,均按1年期LPR的150%自2026年8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每年5月12日调整一次利率);
3、判令被告一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20)广银东莞流借字第1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欠款本金人民币236,980,000.00元、利息20,936,998.33元以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26年8月6日,罚息10,812,211.77元、复利1,390,691.57元;后续罚息以未还本金236,98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20,936,998.33元为基数,均按1年期LPR的150%自2026年8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每年5月12日调整一次利率);
4、判令被告二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广西岭域创和文旅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四尹洪卫、被告五古钰瑭对被告一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确认原告对被告三广西岭域创和文旅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有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一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6、确认原告对被告一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有权对上述应收账款在被告一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7、确认原告对被告二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有权对上述应收账款在被告一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8、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五)原告诉称事实
1、签订授信合同的事实
2020年6月22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一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水务集团)作为乙方,共同签订了编号为(2020)广银东莞授信字第47号的《授信协议书》,合同约定:1.授信额度、用途: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5亿元的授信额度,用于向乙方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第三条】;2.争议解决方式: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因业务发展需要,岭南水务集团向原告申请新增4.6亿元授信额度,原告经审批同意其申请。同年9月21日,原告作为甲方、岭南水务集团作为乙方,共同签订了编号为(2020)广银东莞授信字第70号的《授信协议书》,合同约定:1.授信额度、用途:甲方向乙方提供9.6亿元的授信额度,用于向乙方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第三条】,该授信额度涵盖已有授信5亿元、本次新增4.6亿元【第十一条】。2.争议解决方式: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2、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以及展期的事实
(1)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
在上述授信协议书项下,原告作为甲方(贷款人)、岭南水务集团作为乙方(借款人),先后签订了编号分别为(2020)广银东莞流借字第68号、第82号、第101号的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分别简称68号、82号、101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贷款本金:人民币3亿元【68号借款合同第一条】、2亿元【82号借款合同第一条】、4.6亿元【101号借款合同第一条】;2.贷款期限:3年,起止日期以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第二条】;3.贷款用途:日常经营周转【第三条】;4.逾期罚息、复利: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十四条第(二)款】;5.争议解决方式: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
(2)发放贷款的事实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岭南水务集团依约分别发放了贷款3亿元、2亿元和4.6亿元,合计9.6亿元。
(3)贷款四次展期的事实
贷款期间,因岭南水务集团不能按期足额偿还上述贷款,原告先后对贷款进行了四次展期。原告(债权人)、岭南水务集团(债务人)以及各担保人先后签订了编号分别为(2023)广银东莞公补字第03号【第1次展期】、(2023)广银东莞公补字第23号【第2次展期】、(2024)广银东莞公补字第32号【第3次展期】的《债务展期协议》.2025年5月13日,原告作为甲方(债权人)、岭南水务集团作为乙方(债务人)以及各担保人,共同签订了编号为(2025)广银东莞公补字第02号的《债务变更协议》【第4次展期】,协议约定:1.原债务:乙方在编号为(2020)广银东莞授信字第70号的《授信协议书》,编号为(2020)广银东莞流借字第68号、第82号、第1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编号为(2023)广银东莞公补字第03号、(2023)广银东莞公补字第23号、(2024)广银东莞公补字第32号的相关协议项下债务【鉴于部分】;2.宽限本息还款计划:按半年结息;本金偿还期限变更为2025年7月24日偿还本金10万元,2025年12月31日偿还本金44697.978394万元【第一条】;3.宽限期间贷款利率:浮动利率,为同期人民币贷款LPR,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调整【第二条】。
3、签订保证合同的事实
2020年9月27日,原告作为甲方(债权人),分别与作为乙方(保证人)的被告二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股份)、被告四尹洪卫、被告五古钰瑭,签订编号为(2020)广银东莞高保字第184号、第185号、第186号的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2023年3月30日,原告作为甲方(债权人)、被告三广西岭域创和文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域创和公司)作为乙方(保证人),签订编号为(2023)广银东莞高保字第10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四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1.担保的主债权:甲方与债务人岭南水务集团签署的编号为(2020)广银东莞授信字第70号的《授信协议书》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第二、三条】;2.担保额度和范围:最高本金余额9.6亿元【第四条第1款】,以及上述本金项下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等)【第四条第2款】;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第五条】;4.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个单项协议签订之日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甲方与债务人达成展期,则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第六条】;5.混合担保中担保权利的实现顺序:甲方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先承担保证责任或要求乙方与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第一条第(七)项】;6.争议解决方式: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与岭南水务集团每次协商展期,四保证人均在《债务展期协议》《债务变更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同意保证期间变更为展期变更到期之日起二年。
4、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实
2023年3月28日,原告作为甲方(抵押权人)、岭域创和公司作为乙方(抵押人),共同签订了编号为(2023)广银东莞高抵字第10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1.抵押财产:乙方名下位于广西昭平县黄姚镇真武山脚下附表1所列的房屋【第五条、《抵押财产清单》】;2.担保的主债权:甲方与债务人岭南水务集团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3年12月28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债权债务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第二、三条】;3.担保额度和范围:最高本金余额9.6亿元【第四条第1款】,以及上述本金项下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等)【第四条第2款】;4.争议解决方式: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后,原告与岭南水务集团每次协商展期,岭域创和公司均在《债务展期协议》《债务变更协议》上盖章,同意继续为展期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5、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的事实
(1)岭南水务集团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
2020年9月21日,原告作为甲方(质权人)、岭南水务集团作为乙方(出质人),共同签订了编号为(2020)广银东莞高质字第15号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约定:1.质押财产:乙方名下附表2所列的工程应收账款【第四条、《质押应收账款清单》】;2.担保的主债权:甲方与债务人岭南水务集团签署的编号为(2020)广银东莞授信字第70号的授信协议项下的债权【第二条】;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等)【第三条】;4.争议解决方式: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上述《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签订后,质押财产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此后,原告与岭南水务集团每次协商展期,岭南水务集团均在《债务展期协议》《债务变更协议》上盖章,同意继续为展期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岭南股份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
2024年4月18日,原告作为甲方(质权人)、岭南股份作为乙方(出质人),共同签订了编号为(2024)广银东莞应质字第013号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约定:1.质押财产:乙方名下附表3所列的工程应收账款【第四条、《质押应收账款清单》】;2.担保的主债权:甲方与债务人岭南水务集团签署的编号为(2020)广银东莞授信字第70号的授信协议项下的债权【第二条】;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等)【第三条】;4.争议解决方式: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上述《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签订后,质押财产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此后,原告与岭南水务集团每次协商展期,岭南股份均在《债务展期协议》《债务变更协议》上盖章,同意继续为展期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6年10月1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新增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共12件,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2,175.8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绝对值的1.61%,其中作为原告累计金额0万元,作为被告累计金额2,175.86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