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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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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10月1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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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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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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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变更事项,已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6日

银华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10月1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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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份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申购赎回清单或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申购赎回清单或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如下: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若将来条件许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接受投资人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差额。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预估现金差额。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如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或新增设相关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日间实行RTGS交收,日间未完成交收的,日终统一进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对ETF申购对应的份额和现金替代,日间实行RTGS交收,上述份额和现金替代日间未完成交收的,日终统一进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登记机构在T日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对ETF赎回份额实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对ETF赎回的现金替代、申赎的现金差额及现金替代退补款,实行资金代收代付,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如遇港股通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香港证券市场、港股通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对价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对价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因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

(四)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五)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因本基金不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若未来港股通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无法继续实施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必要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继续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三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6日

银华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华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于2026年10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6年10月16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783333)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6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暂停及恢复申购、赎回、转换(如有)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根据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及投资运作情况,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鉴于2026年10月19日香港联合交易所休市且港股通服务暂停,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于2026年10月19日起暂停下列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如有)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自2026年10月20日起恢复下列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如有)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具体暂停及恢复相关业务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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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2026年10月19日,银华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银华中证沪港深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业务将正常进行。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6年6月26日发布公告,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代码:A:007204;C:007205;D:019630)自2026年6月29日起分别暂停办理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投资者100元以上的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情请参见相关公告。自2026年10月20日起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将继续分别暂停办理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投资者100元以上的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月10日发布公告,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5250)自2020年1月13日起暂停非直销销售机构100万元以上的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详情请参见相关公告。自2026年10月20日起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继续暂停非直销销售机构100万元以上的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6年10月13日发布公告,银华海外数字经济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代码:A:016701;C:016702)自2026年10月14日(含2026年9月22日)起,暂停办理代销机构1万元以上的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继续暂停办理直销机构的个人投资者200万元以上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直销机构的机构投资者10万元以上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情请参见相关公告。自2026年10月20日起银华海外数字经济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继续暂停办理代销机构1万元以上的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直销机构的个人投资者200万元以上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直销机构的机构投资者10万元以上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5.若境外交易所休市日安排、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状况等发生变化,或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需要调整上述事项或申购金额限制的,本公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为避免因境外交易所休市原因带来的不便,请投资者提前进行相关的业务安排。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或者400-678-3333)获取相关信息。

6.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6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华粤海水务水利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10月1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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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银华粤海水务水利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内简称为“银华粤海水务水利REIT”。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基金募集情况

2.1募集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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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4)本基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2.2投资者认购情况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发售的基金份额总额为5亿份,经过比例配售,本基金最终向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及其比例如下表所示。本次自主配售的结果符合基金管理人在《银华粤海水务水利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银华粤海水务水利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下简称《发售公告》)中公布的配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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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战略配售

本次发售的24家战略投资者均已根据战略配售协议,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额,并在募集期内已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基金战略投资者100%配售。本次发售最终战略投资者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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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限售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2.2网下发售

本次发售中67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341个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均已按照《发售公告》的要求进行了网下认购并全额缴纳认购款,本基金网下投资者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即配售比例)为0.56719046%。

网下询价阶段,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份额数量总和为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218.26倍,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100倍(不含),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可交易的份额为其全部获配份额。本次网下配售对象获配份额及可交易份额情况详见“附表:网下投资者配售明细表”。

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网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已作出的承诺,如违反,监管机构有权采取措施。

2.2.3公众发售

募集期间,本基金公众投资者的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超过《发售公告》披露的拟向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基金管理人对公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根据本基金登记机构业务规则,本基金2026年10月8日(公众发售最后认购日)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为0.27314478%。

本次发售未出现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和实际认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认购数量的投资者。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的存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0年,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基金合同有效期限,则本基金终止运作进入清算。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在存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由于基金扩募引起的份额总额变化除外)。基金上市交易后,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限售安排的基金份额外,场内份额可以上市交易;投资者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转托管参与深交所场内交易或在基金通平台转让,具体可参照深交所、登记机构规则办理。

本基金网下投资者及公众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的,自基金份额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投资者使用场内证券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参与深交所场内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后,方可参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也可在本基金开通深交所基金通平台转让业务后,根据规定通过基金通平台转让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不动产基金”),不动产基金与投资股票或者债券等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动产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通过持有其全部份额取得不动产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不动产项目完全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利,以获取不动产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等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需承担投资不动产项目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以及市场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环节等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基金相关的风险因素”和“不动产项目相关的风险因素”。

其中,(1)不动产基金相关的风险因素包括:“集中投资风险”“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新种类基金的投资风险和创新风险”“管理风险”“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流动性风险”“中介机构履约风险”“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专项计划运作风险和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风险”“法律与政策环境改变的风险”“相关交易未能完成的风险”“不动产基金的要求或决定无法及时有效传递的风险”“交易结构设计及条款设置存在瑕疵的风险”“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基金运作的合规性风险”。

(2)不动产项目相关的风险因素包括:“政策风险”“不动产项目管理及市场风险”“不动产项目外部管理机构的解聘及更换风险”“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持有份额比例较高导致的基金治理风险”“评估风险”“电站机组使用期限的风险”“资产维修维护及资本性支出风险”“现金流预测的风险”“股东借款带来的现金流波动风险”“运营管理机构履职风险”“意外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及不可抗力给不动产项目造成的风险”“基金净值逐年降低甚至趋于零的风险”“项目部分建设内容未被纳入底层资产的相关风险”“共用资产的相关风险”“‘电调服从水调’排洪弃水风险”“实际发电量与发电量预测值出现差异的风险”“实际年发电量超过设计年发电量的可持续性风险”“新建黄茅峡水库的相关风险”“项目 公司营业收入季节性波动及极端天气风险”“电力消纳风险”“流域内梯级电站竞争的风险”“不动产项目电价调整及市场化交易政策变动的风险”“潮州项目差别化上网电价政策风险”“两个细则考核净收入波动风险”“小水电清退或重大改造风险”“许可证续期风险”“《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延期、续签风险”“处置风险”“不动产项目经营期届满,原始权益人或其指定关联方可能优先无偿受让项目公司股权相关的风险”“飞来峡项目公益性资产扩、改建,或者其他由不可抗力导致的较大额度损毁维修费相关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风险”。

其他风险因素包括“相关参与机构的操作及技术风险”“证券市场风险”等,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上述揭示事项仅为列举事项,未能详尽列明不动产基金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不动产基金相关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熟悉不动产基金相关规则,自主判断基金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四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6日

附表:网下投资者配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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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8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