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77 证券简称:国创高新 公告编号:2026-57号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的审批情况概述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6年1月21日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2026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64000万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股权质押、资产抵押、信用担保、保证担保等方式。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2月3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78号)。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国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国沛”)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申请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宁波国沛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东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申请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宁波国沛向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银金租”)申请融资1500万元,融资期限12个月;公司为宁波国沛上述借款或融资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了保证合同。
以上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担保前后担保余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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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2026年6月30日数据(未经审计)。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宁波国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仲章明
3、成立日期:1997年8月19日
4、注册资本:128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公山区域
6、主营业务:石油制品制造及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及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等。
7、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宁波国沛100%股权。
8、经查询,宁波国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宁波国沛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状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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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江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1、保证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3、债务人:宁波国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4、担保债权本金:壹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在保证期间内,贵行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贵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本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保证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东支行
3、主合同债务人:宁波国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4、担保主债权本金:壹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7、保证的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三)公司与邦银金租签署的《保证合同》
1、保证人(乙方):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甲方):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主合同承租人:宁波国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4、担保债权本金:壹仟伍佰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如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甲方宣布日即视为承租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保证期间至甲方宣布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甲方与承租人双方协商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并取得乙方同意的,保证期间至甲方与承租人协议延长的承租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甲方履行的全部债务(无论该债务是否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产生),以及主合同未生效、全部或部分无效或被撤销或被解除后,应由该承租人承担的返还财产及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对甲方所负有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前息(如有)、租金、风险抵押金、提前还款补偿金(如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购价款、占用费、使用费、资金使用费、应返还的代垫款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租赁利率发生变化,应以变化之后相应调整的债权金额为准;甲方为实现主合同项下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担保、保全保险等费用);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称“LPR 利率”)调整引起各期租前息(如有)、租金及租金总额及其他款项变更,乙方承诺对变更后的租前息(如有)、租金及其他款项仍然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34300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7.80%,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27500万元,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68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