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96 证券简称:复星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6-132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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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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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6年10月16日,控股子公司复星健康与光大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由复星健康向光大银行申请人民币1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于该协议签订前因融资已对光大银行形成且尚未清偿的债务余额纳入并占用该额度),授信期限自2026年10月20日至2027年10月19日。同日,本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一》,约定由本公司为复星健康于上述授信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该担保的反担保措施包括:(1)由复星健康之其他方股东盘李琦、恒生实业、林俊杰分别质押其持有的复星健康股权,(2)由复星健康之间接股东宁波砺星、宁波砺坤(均为员工参与激励计划的间接持股平台。)分别质押各自持有的宁波砺定(系复星健康股权激励计划的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及(3)由复星健康质押其他应收款。
2、2026年10月15日,控股子公司复星雅立峰与大连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由复星雅立峰向大连银行申请期限96个月、人民币30,000万元的贷款。同日,控股子公司复星安特金(系借款方复星雅立峰之直接控股股东)与大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二》,约定由复星安特金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同时,复星雅立峰与大连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复星雅立峰将以其在建工程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3、2026年10月15日,健嘉医疗与交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三》,约定由健嘉医疗为其间接控股子公司健嘉东麟于2026年10月9日至2029年11月27日期间与交通银行所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不超过人民币1,100万元,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健嘉东麟的另一方股东南京嘉创将质押其所持有的健嘉东麟10%的股权、按对健嘉东麟的持股比例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4、2026年10月15日,控股子公司健嘉医疗与徽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四》,约定由健嘉医疗为其间接控股子公司蚌埠健嘉于2026年10月15日至2029年10月15日期间(包含首尾两日)与徽商银行所签订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不超过人民币1,100万元,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蚌埠健嘉的另一方股东安徽浅草湾将质押其所持有的蚌埠健嘉40%的股权、按对蚌埠健嘉的持股比例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5、2026年10月15日,控股子公司武汉健嘉与海通恒信签订《融资回租合同》,武汉健嘉拟以部分自有设备售后回租方式与海通恒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该业务所涉租赁期为18个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616.3722万元。同日,控股子公司健嘉康复(即武汉健嘉之控股股东)与海通恒信签订《保证合同五》,约定由健嘉康复为武汉健嘉于《融资回租合同》项下之履约义务(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融资回租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武汉健嘉的另一方股东武汉诚和瑞将质押其所持有的武汉健嘉6%的股权、按对武汉健嘉的持股比例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6、2026年10月14日,控股子公司成都健嘉与海通恒信签订《融资回租合同》,成都健嘉拟以部分自有设备售后回租方式与海通恒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该业务所涉租赁期为18个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513.6426万元。2026年10月15日,健嘉康复(即成都健嘉之控股股东)与海通恒信签订《保证合同六》,约定由健嘉康复为成都健嘉于《融资回租合同》项下之履约义务(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融资回租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成都健嘉的另一方股东淏玥玺医疗将质押其所持有的成都健嘉4%的股权、按对成都健嘉的持股比例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7、2026年10月15日,控股子公司北京健嘉与海通恒信签订《融资回租合同》,北京健嘉拟以部分自有设备售后回租方式与海通恒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该业务所涉租赁期为18个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027.2870万元。同日,健嘉康复(即北京健嘉之控股股东)与海通恒信签订《保证合同七》,约定由健嘉康复为北京健嘉于《融资回租合同》项下之履约义务(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融资回租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北京健嘉的另一方股东中融盈通将质押其所持有的北京健嘉4%的股权、按对北京健嘉的持股比例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二)担保事项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5年度股东会已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本公司2026年3月25日、2026年6月17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次担保系在上述经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无需董事会、股东会另行批准。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经本公司股东会批准,自2025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时(即2026年6月16日)起至2026年度股东会结束时或任何股东会通过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时止,本集团可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500,0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指全资及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单位(包括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本数)的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同时,股东会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及/或其授权人士在报经批准的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确定、调整具体担保事项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截至2026年10月16日,该已获批担保额度及其使用情况(包含本次担保在内)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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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复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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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星雅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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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嘉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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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蚌埠健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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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武汉健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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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都健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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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北京健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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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
1、由本公司为复星健康向光大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5,000万元授信额度(于该协议签订前因融资已对光大银行形成且尚未清偿的债务余额纳入并占用该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复星健康依约应向光大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3、保证期间: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提前到期或展期)之日起三年。
4、生效:《保证合同一》自2026年10月16日起生效。
(二)《保证合同二》
1、由复星安特金为复星雅立峰向大连银行银行申请的人民币30,0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复星雅立峰依约应向大连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3、保证期间: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生效:《保证合同二》自2026年10月15日起生效。
(三)《保证合同三》
1、由健嘉医疗为健嘉东麟于2026年10月9日至2029年11月27日期间与交通银行所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不超过人民币1,100万元。
2、保证范围:健嘉东麟依约应向交通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3、保证期间:按每笔债务分别计算,即自该笔债务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生效:《保证合同三》自2026年10月15日起生效。
(四)《保证合同四》
1、由健嘉医疗为蚌埠健嘉于2026年10月15日至2029年10月15日期间与徽商银行所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不超过人民币1,100万元。
2、保证范围:蚌埠健嘉依约应向徽商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3、保证期间:按每笔债务分别计算,即自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展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生效:《保证合同四》自2026年10月15日起生效。
(五)《保证合同五》
1、由健嘉康复为武汉健嘉与海通恒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项下之履约义务(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业务所涉租金总额为人民币616.3722万元。
2、保证范围:武汉健嘉依约应向海通恒信支付的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3、保证期间:自《融资回租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4、生效:《保证合同五》自2026年10月15日起生效。
(六)《保证合同六》
1、由健嘉康复为成都健嘉与海通恒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项下之履约义务(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业务所涉租金总额为人民币513.6426万元。
2、保证范围:成都健嘉依约应向海通恒信支付的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3、保证期间:自《融资回租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4、生效:《保证合同六》自2026年10月15日起生效。
(七)《保证合同七》
1、由健嘉康复为北京健嘉与海通恒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项下之履约义务(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业务所涉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027.2870万元。
2、保证范围:北京健嘉依约应向海通恒信支付的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3、保证期间:自《融资回租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4、生效:《保证合同七》自2026年10月15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担保所涉融资系为满足相关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之需要,本次担保的风险相对可控,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系于本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内发生,董事会审议该额度时认为,鉴于被担保方限于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该额度项下的担保事项系因本集团经营需要而发生,担保风险相对可控,故董事会同意该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全体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同意。
根据本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授权,本次担保无需董事会另行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10月16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实际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831,534万元,约占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7.58%;均为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发生的担保。
截至2026年10月16日,本集团无逾期担保事项。
七、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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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其中外币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下同。)
(均为员工参与激励计划的间接持股平台。)
(系复星健康股权激励计划的持股平台。)
(指全资及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单位(包括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本数)的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
(根据股东会授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如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本数)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尚有余额未使用的,该等余额可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不含本数)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