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ST广糖 公告编号:2026-103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7202600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2)。
2026年7月1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6〕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0)。
2026年10月1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农糖业或公司),住所:南宁市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平路27号1号科技研发办公楼。
罗应平,男,1974年10月出生,广农糖业时任董事长,住址:南宁市******。
刘宁,男,1984年11月出生,广农糖业时任董事、总经理,住址:南宁市******。
黄毅,男,1987年4月出生,广农糖业时任董事、总会计师,住址:南宁市******。
周新华,男,1974年9月出生,广农糖业时任副总经理,住址:南宁市******。
莫庆联,男,1973年12月出生,南宁云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农糖业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云鸥物流或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南宁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农糖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广农糖业、罗应平、刘宁、黄毅、周新华的要求,我局2026年8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莫庆联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广农糖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跨期确认部分运输仓储业务收入导致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云鸥物流跨期确认部分运输仓储业务收入,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导致广农糖业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4,769,575.48元、虚增利润总额16,188,823.51元;2024年虚减营业收入5,297,416.99元、虚增利润总额22,699,894.42元。
二、未实际交付货物但确认收入,业务终止后未追溯调整导致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云鸥物流个别业务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出库单、发票并确认收入。2024年相关业务终止后,未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广农糖业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18,782,034.40元、虚增利润总额4,006,590.26元;2024年虚减营业收入18,782,034.40元、虚减利润总额4,006,590.26元。
综上,广农糖业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23,551,609.88元、虚增利润总额20,195,413.77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70%、119.20%;2024年虚减营业收入24,079,451.39元,虚增利润总额18,693,304.1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74%、72.50%。
2026年4月29日,广农糖业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及凭证、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农糖业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长罗应平,主管法律与风控部(审计中心),未发现并纠正子公司财务混乱问题,未执行对子公司财务的有效管控,并在广农糖业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刘宁,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主管财务部,对整体财务管理负有直接责任,未有效执行对子公司财务监督机制,未发现并纠正子公司财务混乱问题,并在广农糖业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会计师黄毅,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协管财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有直接责任,未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进行有效监督和复核,并在广农糖业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周新华,分管云鸥物流,对分管业务领域的内控及经营规范性负有管理责任,未发现云鸥物流内控及经营规范性等问题,并在广农糖业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云鸥物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莫庆联,虽未担任广农糖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负责云鸥物流全面工作,知悉跨期确认部分运输仓储业务收入、未实际交付货物但确认收入等事项,未采取措施纠正,其行为与广农糖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广农糖业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实认定方面
(一)关于“虚假记载”定性。广农糖业提出,本案属于真实业务背景下的跨期确认,不属于财务造假。虚假销售事项的实质系提前确认收入,非虚构交易。公司已聘请独立会计专家出具报告,确认本次差错为“收入成本的跨期确认”。
(二)关于主观动机。广农糖业提出,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追溯调整前后公司归母净利润均为正值,董监高薪酬与短期股价波动无直接关联,子公司个别业务人员未通过该违规获取个人非法利益,不存在通过造假避免亏损的动机。罗应平提出,其薪酬与上市公司盈亏脱钩,不存在美化报表的个人利益动机。
(三)关于跨期确认部分运输仓储收入事项。广农糖业、罗应平、刘宁、黄毅、周新华提出,违规行为系子公司管理层联合刻意实施,未报告广农糖业及有关人员。刘宁、黄毅、周新华提出,2024年12月被动获知跨期问题,并要求云鸥物流统计上报。黄毅提出,2022年底总会计师例会已提及云鸥物流跨期问题,
但当时他尚未入职。莫庆联提出,云鸥物流统计过2022年至2024年的跨期成本金额,占合并报表比例不大,且已向广农糖业汇报,但没有接到明确指示。
(四)关于未实际交付货物但确认收入且业务终止后未追溯调整事项。广农糖业、罗应平、刘宁、黄毅、周新华提出,虚假销售操作在云鸥物流内部闭环完成,他们均不知情。广农糖业提出,虚假销售的动因系云鸥物流应对考核压力,2024年红冲不准确的原因系会计处理错误,非公司授意。莫庆联提出,该业务开展前已向广农糖业报批,合同签定也按制度流程审批,属真实业务;为会计估计差错,无主观故意;其未干预财务确认收入处理,且2024年下半年采取了整改措施,解除了合同,财务部门已把2023年确认的对应收入、成本冲销,是否进行追溯调整其并不掌握。
二、责任认定方面
(一)广农糖业、罗应平、刘宁、黄毅、周新华提出,应区分直接实施责任和间接监督责任,追究云鸥物流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广农糖业、罗应平、刘宁、黄毅、周新华提出,认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时,应当考虑其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公司领导分工清晰,审计委员会有效运行,独立董事已尽独立审查义务,监事会已履行监督职责,管理层合理信赖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机构的专业判断具有客观基础。罗应平、刘宁、黄毅、周新华提出,履职基于公司制度分工,已尽到董事和高管的合理注意义务。
(三)莫庆联提出,其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造假,不应当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云鸥物流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报送也非其任职履职范围内。
三、量罚幅度方面
(一)广农糖业、罗应平、刘宁、黄毅、周新华提出,公司主动发现会计差错,2026年4月启动专项核查,积极推动内部整改、追责及投资者保护安排。各当事人提出,公司披露公告对2023年、2024年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全部相关资料。
(二)广农糖业提出,涉案违规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不足1%,但对利润的影响比例较高,原因在于公司同期利润绝对值较小,而非差错金额绝对值巨大。拟对公司的罚款,对应法定罚款幅度的40%,属于“一般”阶次,未充分考量公司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量罚梯度上,知情者和直接参与者应当重于不知情的间接监督者,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罗应平、刘宁、黄毅、周新华、莫庆联均提出已勤勉履行岗位职责,并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罗应平提出,对其罚款超过法定幅度下限的4倍,未充分考量无财务背景、外派兼职、非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在广农糖业取酬等多项从轻情节。刘宁提出,对其罚款未充分考量已由总会计师转任总经理、仅负总体审查责任、被刻意隐瞒、已主动整改等从轻情节。黄毅提出,对其罚款未充分考量入职时间短、专业能力局限且已采取整改措施等从轻情节。周新华提出,对其罚款未充分考量非董事身份、无财务专业背景、分管范围广泛、已进行数据核对工作等从轻情节。莫庆联提出,对其罚款未充分考量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领取薪酬较低、具有赡养抚养责任、已被提起公诉等情节。
经复核,我局认为:
一、事实认定方面
(一)广农糖业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存在虚增或虚减,构成虚假记载,本案对事实的认定无误。
(二)广农糖业、罗应平、刘宁、黄毅、周新华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未授意涉案违法行为,以及广农糖业、罗应平提出的主观动机方面的意见,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莫庆联提出的云鸥物流已向广农糖业汇报跨期确认收入问题等意见,仅向广农糖业汇报并不能免除其对云鸥物流内控、经营及财务规范性应承担的主体责任。
二、责任认定方面
本案已综合考虑广农糖业、云鸥物流有关人员在涉案违法行为中所起作用、职务职责、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和态度等因素,对责任人员范围认定并无不当。莫庆联虽未在2023年、2024年广农糖业年度报告上签字,但作为云鸥物流董事长、总经理,知悉2023年、2024年跨期确认部分运输仓储业务收入、未实际交付货物但确认收入等事项,未采取措施纠正,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无误。
三、量罚幅度方面
(一)对于广农糖业提出涉案违规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低的意见,我局认为,涉案违法行为造成公司2023年、2024年利润总额盈亏发生变化,对投资者判断公司盈利能力产生实质误导,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二)对于各当事人提出的公司已纠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等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对于相关当事人提出的未在广农糖业领薪或领取薪酬低、任职时间短、不具备会计专业背景、审计委员会及审计机构未提示异常、子公司有关人员未报告等,均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罗应平、刘宁、黄毅、周新华、莫庆联提出已勤勉履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本案量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有关人员在涉案违法行为中所起作用、职务职责、知情程度和态度、专业背景等因素,对各当事人的量罚幅度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对各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罗应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刘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四、对黄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周新华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六、对莫庆联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八)项“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规定的情形,公司已于2026年7月2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1)。
3.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已对2023年度至2025年度已披露的相关报表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并披露了相关公告(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4.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8条“上市公司股票因触及本规则第9.8.1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6.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深刻吸取教训,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筑牢合规与风险防范防线,规范内部管理、强化业务及财务管控,提升财务报告编制质量;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7.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特此公告。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ST广糖 公告编号:2026-104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26年10月16日,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应平、刘宁、黄毅、周新华:
经查,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农糖业)全资子公司南宁云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跨期确认部分运输仓储业务收入情况,导致广农糖业202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广农糖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2026年4月29日,广农糖业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广农糖业时任董事长罗应平,时任董事、总经理刘宁,时任董事、总会计师黄毅,时任副总经理周新华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广农糖业、罗应平、刘宁、黄毅、周新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广西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积极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增强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5号)。
特此公告。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