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49 证券简称:雪龙集团 公告编号:2026-044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8月1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
2026年10月15日,公司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4267003C
名称: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零贰拾万伍仟贰佰柒拾肆人民币元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成立日期:2002年02月04日
法定代表人:贺财霖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1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金属材料销售;钢压延加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603949 证券简称:雪龙集团 公告编号:2026-045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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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9月15日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0,205,27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2,041,054.8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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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香港绿源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维尔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贺财霖、贺频艳、贺群艳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86805200
特此公告。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