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50 证券简称:奥美医疗 公告编号:2026-033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崔金海先生、万小香女士、崔辉先生、崔星炜先生(以下简称“各方”或“各一致行动人”)原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基于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和各方共同利益,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各方继续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各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崔金海先生与崔辉先生、崔星炜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自崔辉先生、崔星炜先生成为奥美有限股东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崔金海先生与万小香女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自双方签署协议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已于近日到期。现各方继续维持一致行动关系,于近日再次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崔金海先生持有公司145,794,8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02%;万小香女士持有公司62,483,5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87%;崔星炜先生持有公司14,915,3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6%;崔辉先生持有公司14,915,3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6%。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6年10月10日在湖北省枝江市签订。
甲方:崔金海
乙方:万小香
丙方:崔辉
丁方:崔星炜
(一)一致行动的范围
1、为保证乙方、丙方、丁方与甲方在股东权益行使方面达成一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丙方、丁方同意在下列事项中与甲方采取一致行动:
(1)中国法律或奥美医疗《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审议表决的事项;
(2)中国法律或奥美医疗《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提案权、提名权的行使;
(3)中国法律或奥美医疗《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由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事项。
2、乙方、丙方、丁方作为奥美医疗股东的分红权、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股东的知情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不受影响,乙方、丙方、丁方仍依法享有该等股东权利。
(二)一致行动的方式
各方同意,就上述一致行动范围内的事项,采取下列一致行动方式:
1、在收到奥美医疗年度或者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各方可通过召开会议(现场或通讯)、发送邮件等方式对奥美医疗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甲方对各方提出的建议进行综合考虑后,对奥美医疗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作出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以下简称“该表决意见”),该表决意见即为最终意见。乙方、丙方、丁方应在奥美医疗股东会上按照该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不得作出与该表决意见不一致的表决。
2、中国法律或奥美医疗《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由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事项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相关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丁方不得向除甲方以外的其他方转让其持有的奥美医疗股权。
2、本协议生效后,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丁方不得以其所持奥美医疗股权设定任何担保或第三方权益。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崔金海先生、万小香女士、崔辉先生、崔星炜先生。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本次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
特此公告。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