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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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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参股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完成的
公告

2026-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6-085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参股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完成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参股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康达晟璟集成电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璟集成电路”)与唐山工业控股集团低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13,940.00万元的价格向唐控低空经济出售晟璟集成电路所持有的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必控科技”)39%的股权。交易完成后,晟璟集成电路持有必控科技10%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进展情况

近日,必控科技已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登记通知书;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全额收到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全部完成。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6-084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319,281万元,占最近一期(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3.5868%;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213,12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5.8202%。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1月15日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融资决策效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预计在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银行、融资公司等机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1,000万元。

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2月10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拟为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铭瓷”)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到期续贷提供保证担保。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足成都铭瓷日常经营的资金需要,公司拟增加为成都铭瓷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的担保额度500万元,以促进其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子公司福建康达鑫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鑫宇”)、唐山丰南区康达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南康达”)、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英科技”)、康达国际供应链(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国际供应链”)、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微”)以及参股公司成都铭瓷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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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福建康达鑫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二)唐山丰南区康达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权人: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8,4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合同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具体体现为:

6.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每笔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为: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如果该笔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6.2若主合同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每笔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6.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每笔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6.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合同,每笔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6.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协议,每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为:自作为该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融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如果该笔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作为该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融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融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融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三)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以及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认可和同意,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保证期间为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康达国际供应链(天津)有限公司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2,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简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康达国际供应链(天津)有限公司

1、债权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2,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

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保管费、查询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及税费等)。

6、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业务为贷款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到期后三年止;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权人依据保函对外支付约定金额后三年止;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权人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后三年止;主合同项下业务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三年止。

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类别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止。

在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最后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止。

(六)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

1、债权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3,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贷款分别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在此同意对展期后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不予另行通知保证人。

(七)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6、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319,281万元,占最近一期(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3.5868%;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213,12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5.8202%。

公司及子公司除对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晨光昌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的《保证合同》;

2、与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保证合同》;

4、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的《保证合同》;

6、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7、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