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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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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6-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62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10月20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20.91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1,918.3508万股的0.5270%。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65.9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4.94万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达成,根据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6年10月20日为授予日,以19.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2名激励对象授予165.9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33名激励对象授予54.9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9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公司于2026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17日在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6年9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55)。

3、2026年9月23日,公司召开了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6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57)。

4、2026年10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部分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被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取消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65人调减为62人,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34人调整为33人,公司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231.68万股调整为220.91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6年10月20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19.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2名激励对象授予165.9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33名激励对象授予54.9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确认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10月20日为授予日,以19.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2名激励对象授予165.9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33名激励对象授予54.9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6年10月20日

2、授予数量:220.91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1,918.3508万股的0.5270%。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65.9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4.94万股。

3、授予人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62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3人

4、授予价格:19.4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等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该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的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不超过48个月。

2)归属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述不得归属期间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计划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调整。本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归属条件未成就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在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3)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后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7、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三)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10月20日为授予日,以19.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2名激励对象授予165.9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33名激励对象授予54.9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价格:26.88元/股(授予日2026年10月20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7839%、14.2854%、15.8858%(采用上证指数截至2026年10月20日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813%、1.2522%、1.2674%(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2.45%(采用公司截至2026年10月20日最近1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体调整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所涉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三)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授予数量、人数、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61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及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9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公司于2026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17日在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6年9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55)。

3、2026年9月23日,公司召开了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6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57)。

4、2026年10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部分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被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取消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65人调减为62人,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34人调整为33人,公司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231.68万股调整为220.91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董事会根据公司2026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会的授权,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体调整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60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10月10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6年10月20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董事7名,实际参与董事7名。董事长万仁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部分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被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取消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1)。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以2026年10月20日为授予日,以19.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2名激励对象授予165.9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33名激励对象授予54.9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