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6-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03 证券简称:得邦照明 公告编号:2026-044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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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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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于2026年8月完成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股份”)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上述对外担保总额已包含嘉利股份及其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2025年末数,未包含嘉利股份净资产,上述比例仍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分母计算。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得邦进出口因经营需要,分别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金华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金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商业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等授信业务,其中民生银行金华分行授信期限自2026年10月21日起至2027年10月20日止,招商银行金华分行授信期间自2026年10月20日起至2029年10月19日止。

公司为得邦进出口在民生银行金华分行、招商银行金华分行的前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分别为人民币25,000万元和10,000万元,合计35,000万元,并分别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分别于2025年12月16日和2025年12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0,00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16,0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4,000万元;公司为得邦进出口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10,000万元。此外,公司已分别于2026年8月20日和2026年9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6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300,00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00,0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00,000万元;增加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540,0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在前述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得邦进出口的担保余额为22,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88,000万元。本次合计新增35,000万元担保后,公司对得邦进出口的担保余额为57,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3,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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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署的担保协议

1.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保证人: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5,000万元

4.保证范围

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垫款/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垫款/付款;(3)利息;(4)复利;(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金。甲方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5.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署的担保协议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保证人: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0,000万元

4.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5.保证责任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得邦进出口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得邦进出口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目前得邦进出口运作正常,不存在重大诉讼,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风险可控。

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其融资能力,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为54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发生担保额为351,500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6.67%和108.48%。其中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担保额为135,8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91%。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亦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