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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6-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34 证券简称:西高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以货币认缴出资方式取得青岛海洋电气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股权,认缴完成后,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的比例由50%变更为59.9981%。本次交易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日为2026年8月1日,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自购买日起取得对该公司控制权,故该公司自购买日起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6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张晋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辉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重

合并利润表

2026年1一9月

编制单位: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张晋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辉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重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6年1一9月

编制单位: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张晋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辉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重

(三)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88334 证券简称:西高院 公告编号:2026-035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的通知》(财会〔2026〕7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20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一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6年6月发布了《准则解释第20号》,于2020年12月发布了新保险合同准则,公司需要对执行的会计准则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2026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20号》,对“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该解释施行日新增的该解释规定的业务,公司应当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

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保险合同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首次执行日之前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与本准则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对合同组采用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或公允价值法;对合同组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也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法。企业进行追溯调整的,无需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受影响的项目和每股收益的调整金额。执行该准则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期执行上述新的会计政策。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上述新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