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新宁县人民政府签署新宁县集中式风电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6-071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新宁县人民政府签署新宁县集中式风电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投资框架协议,尚未完成投资决策,项目最终能否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在项目具体实施前,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署投资框架协议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框架协议的签署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亦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
3、公司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新宁县人民政府与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秉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于2026年10月20日签署了《新宁县集中式风电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协议为投资框架协议,尚未完成投资决策,无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在项目具体实施前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介绍
1、基本情况:新宁县人民政府,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新宁县人民政府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3、履约能力分析:新宁县人民政府信用状况及履约能力良好。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新宁县人民政府
乙方: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1、投资主体
甲方同意乙方为新宁县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投资开发主体。由乙方在新宁县水庙镇及周边区域开展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简称“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工作。
2、投资内容
(1)拟投资建设项目:乙方拟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省市县能源项目规划,预选址在新宁县水庙镇及周边区域,建设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项目建设具体指标等以省发改委(能源局)批复的意见为准。
(2)拟投资规模:建设规模暂定为400MW,风电项目预计总投资额约22亿元人民币。项目最终建设规模将根据项目选址等情况综合决定,最终建设规模、总投资额等均以实际获批的新能源装机规模为准。
(3)为便于项目长期稳定运营及项目申报需要,乙方在项目备案申请提交前,在新宁县境内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该公司的注册地、税收核算地和统计关系均设立在新宁县境内,并由新成立的公司概括承受本协议(含补充协议)约定的乙方所有权利义务,甲方权利义务不变。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营商环境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在项目按照本协议约定投资推进的情况下,协调县、市两级发改部门将乙方申报项目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并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等手续(仅限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协调服务)。对于乙方在项目申报、建设、经营及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乙方协助与服务。对建设用地,甲方依法依规依程序将土地供给乙方,乙方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费用。
(2)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落实情况、环保、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若乙方违反环保、安全生产规定或未按协议约定推进项目,甲方有权出具《整改通知书》,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暂停协助办理后续手续,直至乙方整改合格。
(3)甲方积极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良好的施工环境。
(4)甲方组建项目工作组,协助乙方开展日常沟通协调工作(配合乙方尽快完成本项目优化选址论证、前期审批、政策支持等工作,协调项目建设各项具体事宜,加快项目开发、建设工作)。
(5)针对本协议项下土地流转事宜,甲方协调新宁县能源开发建设工程工作专班主动履职,就乙方项目所需土地流转事宜,及时沟通相关单位,督促水庙镇等乡镇依法协助乙方办理土地流转手续。
(6)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需在法律、法规以及三定方案授予的法定职权和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开展,对于需要其他政府部门协同办理的事项,甲方应负责依职权进行协调。
(7)甲方鼓励县属国有企业在同股同权的基础上,在本项目中投资参股持有不超过30%的股份。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编制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的申报材料,充分利用乙方政策资源优势,向省发改委(能源局)争取将项目纳入全省“十五五”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库及年度重点项目清单。
(2)乙方按计划加快项目开发进度,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在开工建设前需做好规划设计图纸、消防、环保、水保、安监、建设等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用地预审、环评、水保、林地报批等开工前置手续。
(3)乙方应在项目启动之前充分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确认实施条件,论证项目可行性,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军事相关政策要求。如因论证不充分,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导致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
(4)乙方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相关要求,做好生态复绿、土地复垦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因项目建设造成环保、水保破坏,乙方应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本协议项下土地流转事宜,由乙方负责水庙镇及周边乡镇进行全流程对接(包括但不限于流转意向沟通、协议洽谈、手续申报等),乙方有权要求水庙镇及周边乡镇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必要协助。
(6)乙方确保项目资金、人员投入,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担当社会责任,与甲方共同构建政企合作典范。
(7)乙方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需立即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报告,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所引起的纠纷、责任、损失等,一概由违约方自行负责和承担。
2、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及国家、地方、行业的政策、计划重大调整,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均免除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3、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应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乙方因开发与他人权益发生纠纷,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协议有效期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甲方需负责协调市级主管部门将项目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乙方需负责协调省级主管部门将本项目纳入全省“十五五”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开发权,协议自动终止。项目入库并纳入重点项目清单后,乙方12个月内未能取得项目核准手续,且双方就继续开发该项目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协议自动终止。如乙方未能取得邵阳市人民政府“十五五”风力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该协议自动终止。
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在取得项目核准及环评批复、电网接入等相关许可后9个月内未正式开工的(因不可抗力除外),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国资监管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相关规定为准。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协议,如需要更改或解除协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实际情况变化,协议双方在协议目的无法或难以实现的情形下,均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解除协议。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聚焦能源核心主业定位,加快开发建设新能源项目。风电业务与公司现有能源业务具备良好协同效应,有助于优化公司能源资产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签署投资框架协议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框架协议的签署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亦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投资框架协议,尚未完成投资决策,项目最终能否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在项目具体实施前,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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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持股变动情形发生。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在未来三个月内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新宁县人民政府与公司签署的《新宁县集中式风电项目投资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