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仲裁进展暨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2026-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6-043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仲裁进展暨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执行阶段,强制执行申请已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3、涉案金额:业绩承诺补偿股份71,328,842股(对应发行价22.76元/股)、该等股份对应的分红款、违约金、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及仲裁费。

4、根据仲裁结果,十四名被申请人应分别向申请人转让其持有的东方中科对应补偿股份,由申请人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补偿股份合计42,797,306 股,十四名被申请人应配合申请人完成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另外,十四名被申请人应根据各自补偿股份向申请人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并支付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仲裁费合计14,068,204.60元。

5、在裁决结果下达后,十四名被申请人按照要求配合支付了上述费用,并提供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所需的相关文件。

基于公司已司法保全冻结64,750,039股业绩承诺补偿股份,该保全部分已能涵盖《裁决书》(〔202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800号)要求十四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的合计42,797,306股补偿股份,公司在与法院及律师沟通了解公司自行办理回购注销补偿股份相关流程及风险后,为了尽快足额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以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决定强制执行42,797,306 股补偿股份。

6、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目前已获受理,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仲裁裁决结果情况

就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红”)78.33%股权事项中十四名交易对方之间的业绩承诺补偿争议事项,公司之前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涉案金额包括业绩承诺补偿股份71,328,842 股(对应发行价22.76元/股)、该等股份对应的分红款、违约金、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及仲裁费。

上述仲裁事项,公司已收到仲裁委送达的《裁决书》(〔202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800号),仲裁庭对业绩承诺补偿争议事项作出了裁决。根据仲裁结果,十四名被申请人应分别向申请人转让其持有的东方中科对应补偿股份,由申请人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补偿股份合计42,797,306 股,十四名被申请人应配合申请人完成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另外,十四名被申请人应根据各自补偿股份向申请人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并支付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仲裁费合计14,068,204.6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仲裁结果公告》(2026-040)。

二、本次仲裁事项进展暨申请强制执行情况

在裁决结果下达后,十四名被申请人按照要求配合支付了上述费用,并提供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所需的相关文件。

基于公司已司法保全冻结64,750,039股业绩承诺补偿股份,该保全部分已能涵盖《裁决书》(〔202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800号)要求十四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的合计42,797,306股补偿股份,公司在与法院及律师沟通了解公司自行办理回购注销补偿股份相关流程及风险后,为了尽快足额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以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决定强制执行42,797,306 股补偿股份。

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上述被申请人就《裁决书》中股份补偿义务进行强制执行。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6)京01执4900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存在小额诉讼事项,但 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强制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目前已获受理,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强制执行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6)京01执4900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