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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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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中国建筑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6-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6年10月28日

公告日期:2026年10月23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泰海通中国建筑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1号一一发售上市业务办理》等规定编制,国泰海通中国建筑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国泰海通中国建筑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国泰海通中建租赁住房REIT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中建住房(扩位简称:国泰海通中建租赁住房REIT)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08095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10月21日,基金份额总额为500,000,000份。

6、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7、存续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62年,存续期届满后,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否则,本基金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10月21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149,999,902.00份(不含有锁定安排份额)。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10月28日。

11、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上市推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不动产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为不动产基金,发售方式与普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有所区别,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不动产基金与投资股票或者债券等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动产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通过持有其全部份额取得不动产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不动产项目完全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利,以获取不动产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不动产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公募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一般性风险因素,其中:

1、与不动产基金相关的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集中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募集失败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中介机构履约风险;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风险。

2、不动产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受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之间的潜在竞争、利益冲突风险;本基金与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运营管理机构之间的潜在竞争、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风险;业务主体更换风险;不动产项目收购与出售的相关风险。

3、宏观及行业、区域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可能导致的相关行业风险;城市规划及不动产项目周边便利设施、交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风险。

4、不动产项目运营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项目运营风险;不动产项目经营、管理、改造相关的风险;不动产项目所有权续期风险;不动产项目出售/处置价格波动及处分的不确定性风险;现金流预测偏差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不动产项目公允价值下跌风险;不动产项目估值可能无法体现公允价值的风险;不动产项目租赁合同期限与基金存续期不一致的风险;特定区域内存在同业竞争的风险;不动产项目的政策风险;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给不动产项目造成的风险;租约集中到期与换租的风险;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延续适用导致现金流下降的风险;不动产项目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波动较大、净利润为负的风险;不动产项目租赁住房出租率和租金下降的风险。

5、其他一般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停牌、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证券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其他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对不动产项目造成的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三)不动产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不动产的情况

不动产基金拟投资的不动产项目为:中建·幸孚+公寓(上海松江店) ,不动产项目的资产范围为以下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i)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施园路299弄的2、3、4、5、7、8、9、10、12、13、14、16、17号租赁住宅,1、6、11、15、18号公寓及配套,20、25号配套及商业(20号107文化活动室、20号103老年康体活动室、25号105居委会用房除外),30号地下1层车库及地下1层人防车库;(ii)位于中创路的665、673、677、683、689、625、629、633、639、645号配套及商业,以及相应的业主共有部分。不动产项目概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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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2026年8月13日证监许可[2026]2071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3、基金合同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2年,存续期届满后,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限。否则,本基金存续期届满后将终止运作并进入清算期。

4、发售日期:2026年9月14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含)。其中,公众投资者的募集期为2026年9月14日,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的募集期为2026年9月14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含)。

5、发售价格:2.735元人民币/份。

6、发售方式:本基金本次发售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以下简称“公众投资者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发售机构

战略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进行认购,网下投资者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认购,公众投资者通过场内、场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

(1)场外直销机构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以及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2)场外代销机构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8、验资机构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1,367,500,004.69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3,125.49元人民币。募集资金至2026年9月17日已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本基金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10、基金备案情况:本公司募集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6年9月20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6年9月20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500,000,000份。

13、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 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13.1 战略投资者获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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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本基金的战略配售投资者,其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已根据《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1号一一发售上市业务办理》的要求办理完成限售业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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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限售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2)场外份额锁定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均通过场内证券账户认购,无场外份额锁定。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26]335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10月2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中建住房(扩位简称:国泰海通中建租赁住房REIT)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08095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10月21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149,999,902.00份(不含有锁定安排份额)。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场外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自2026年9月23日起开通办理。

8、锁定期份额的情况:本基金锁定期份额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一)本基金募集情况”中“13、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10月21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2,03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45,459.01份。其中,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03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46,184.10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10月21日,机构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499,845,173.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99.97%;个人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154,729.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0.03%。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10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10月21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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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注册名称: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泰海通资管”)

法定代表人:陶耿

成立日期:2010年8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0191968J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8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基本介绍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7日,是业内首批证券公司系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是国内目前较大的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之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1993年起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是国内最早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早在2003年,国泰海通证券就开始了低风险套利的投资实践,是国内最早从事ETF、权证等金融衍生品领域套利投资的证券公司之一。2005年,国泰海通证券成为首批获准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2006年,在首批企业证券化业务试点中,成功发行浦东建设4年期、4.25亿的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0年,成立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门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目前,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形成了一条包括股票、基金、债券、货币、量化、市值管理、海外投资等多个系列的产品线。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为80.15亿元,净资产为66.84亿元;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9.66亿元,净利润3.43亿元。

3、股东情况介绍

3.1公司概况

中文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OTAI HAITONG SECURITIES CO., LTD

法定代表人:朱健

设立日期:1999年8月18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注册资本:1,758,105.7948万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海通大厦

邮政编码:200040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号码:021-38670666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2组织机构及职能

国泰海通证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设立有关管理机构、业务机构和分支机构。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了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财富管理委员会、研究与机构业务委员会、固定收益业务委员会、权益业务委员会、信用业务委员会、金融科技委员会,并对各委员会下辖的业务线,进行了组织架构梳理、岗位调整和人员配置。截至2025年末,公司组织架构示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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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经营及资信情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海通”或“公司”)由国泰君安与海通证券合并而成,是中国资本市场长期、持续、全面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商。

作为中国证券行业最早的一批探索者,海通证券成立于1988年,国泰证券、君安证券均成立于1992年,并于1999年8月合并成立国泰君安。2024年9月,国泰君安与海通证券积极响应国家战略,基于“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对等合并”原则实施合并重组,并于2025年4月正式更名为国泰海通,开启了公司发展的崭新一页。

国泰君安与海通证券的合并是2024年新“国九条”发布以来首例头部券商合并重组、中国资本市场史上规模最大的A+H双边市场吸收合并和上市券商最大整合案例。合并重组后的国泰海通,具备更雄厚、稳健的资本实力。截至2025年末,公司合并总资产超2万亿元、归母净资产3,304亿元,结构更为均衡、抗风险能力更强,并将通过更主动的资产配置提升资本运用效能。

股东背景方面,国泰海通控股股东为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由上海市国资委全资控股。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上海市重要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持有约60%市属金融机构地方国有权益,是国泰海通、浦发银行、上海农商银行第一大股东,是中国太保主要股东,是上海保险交易所、上海票据交易所、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公司等全国性金融要素市场的重要股东,设立金浦、国和、赛领、科创、国方等产业基金品牌。上海国际集团致力于打造国内一流的金融控股集团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国泰海通作为集团内重要板块子公司成员,在集团内资源协同方面具备便利性,能够为客户带来全面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构建更专业、综合的服务能力。公司的客户基础、服务能力及运营管理全面跃升。投资银行业务方面,公司2025年IPO承销家数、IPO保荐家数、IPO过会家数、IPO新增受理家数、港股配售家数位居行业第一。再融资规模、再融资家数、债券承销规模、公司债承销规模、资产支持证券承销规模均排名行业第二;客户基础方面,零售、机构和企业客户规模实现全面领先,公司2025年零售客户合计近4,500万户、APP月活数合计1,570万户,均位居行业第一,席位租赁净收入近12亿元、均位居行业第一;服务范围覆盖17个国家和地区,在长三角、京津冀、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的网点总数跃居行业第一。财富管理业务方面,公司2025年境内活跃客户数量、君弘及通财APP平均月活、境内股基交易市场份额、两融业务余额及客户数量均居行业第一,公司投资顾问团队规模超6,000人;机构与交易业务方面,公司2025年,公募席位租赁收入市场份额、公募基金托管规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数量跃居行业第一,权益衍生品与FICC业务能力显著提升;投资管理业务方面,公司的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与私募股权管理规模合计达3.5万亿元,跃居行业前列。

实现更集约、高效的运营管理。公司在业内首家完成全链路全栈信创分布式证券核心交易体系的建设和切换,首家实现将大模型能力全面融入客户服务体系,数字科技领先优势进一步夯实;有效提升各类资产整合使用效率,运营管理协同与规模效应凸显;充分释放2.7万名专业人才效能,持续激发公司高质量发展动力与活力。

国泰海通以“新战略”“新文化”“新架构”绘就高质量发展新蓝图,加快打造具备国际竞争力与市场引领力的一流投资银行。公司将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持续深化改革,不断强化服务的专业性、业务的协同性、战略的敏捷性,充分发挥直接融资“服务商”、资本市场“看门人”、社会财富“管理者”功能作用,扎实做好“五篇大文章”,全力当好金融强国建设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排头兵,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贡献更大的金融力量。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王欣慰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悉尼大学,曾就职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就职于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期从事资产证券化及 REITs相关工作,拥有丰富的实操经验,涉及资产包括租赁住房、新能源、产业园区、商业不动产、高速公路等。2023年加入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不动产投资部,满足5年以上不动产投资管理经验要求。

赵鹏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具有5年以上不动产运营管理经验。自2016年起先后任职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城华东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领昱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瓴寓国际),从事文旅、商业和租赁住房等不动产领域的资产运营管理工作,任职期间全面负责上海、杭州、苏州、无锡、腾冲等地区项目公司资产运营管理工作。2025年加入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不动产投资部,满足5年以上不动产运营管理经验要求。

唐鹏程,本科学历,毕业于重庆大学。自2017年起任职于新城控股集团,从事不动产项目投资拓展、区域管理及运营工作,长期深耕不动产全链条领域,具有丰富的不动产项目运营和租户管理经验,任职期间主要负责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区不动产项目的投资及运营管理工作。现就职于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不动产投资部,负责REITs基金运营管理工作,满足5年以上不动产运营管理经验要求。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6,160,038.145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2、托管业务的资质和权限

根据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2月11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004H11100000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局于2021年9月28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004B231000001),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业务范围为许可该机构经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3月18日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证监基字[1998]12号),建设银行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可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11月13日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开办委托资产管理托管业务的批复》(银复〔2001〕187号),建设银行取得开办委托资产管理托管业务资格,可开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根据建设银行行长于2026年2月10日作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授权书》,建设银行授权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开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

3、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4、不动产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6年3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523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年度、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2024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优秀ETF托管人”、《中国证券报》“ETF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奖项。2025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指数生态圈英华奖”、《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在基础设施资产托管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方面,先后托管了吉林城建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哈尔滨机场专用路通行费收入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鄂黄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武夷新区保障房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秦开动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大渡河水电电费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中国电建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国家电投-广东公司新能源基础设施投资碳中和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建信住房租赁基金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多只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项目。在保险资管公司债权投资计划产品方面,先后托管了水发天源水务项目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江苏园博园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汤山建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上饶城投高速公路债权投资计划。涉及市政交通、水电气热、保障房等基础设施领域,累计托管规模超700亿。

5、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日期:1999年8月18日

注册资本:1,758,105.7948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海通大厦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成立日期:1995年7月31日

注册资本:482,725.6868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四)基金验资机构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5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健、张晓荣、耿磊、巢序、朱清滨、杨滢、江燕

联系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联系人:姚娇龙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江嘉炜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10月21日,本基金的个别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截至2026年10月21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500,000,000份。

八、除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10月21日(本基金合同自2026年9月20日起生效,本报告期自2026年9月20日至2026年10月21日),本基金除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2、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投资组合报告备注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6、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无其他资产。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6年9月21日发布国泰海通中国建筑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2026年9月23日发布国泰海通中国建筑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公告。

(三)2026年9月23日发布国泰海通中国建筑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配售份额限售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该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国泰海通中国建筑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国泰海通中国建筑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泰海通中国建筑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国泰海通中国建筑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

(8)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10%和后续每增加或减少5%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50%时,继续增持该不动产基金份额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不动产基金收购的程序或者义务。

特别的,违反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基金份额不行使表决权;

(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0)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1)战略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应满足《基金指引》《新购入不动产指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本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对应的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12)配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要求开展相关反洗钱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遵守各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在运营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并聘任新的运营管理机构;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不动产项目;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委托外部运营管理机构承担部分不动产项目运营管理职责,派员负责不动产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在内的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作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包括决定资产支持证券的扩募、延长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决定修改资产支持证券法律文件重要内容等;

b)为基金的利益通过专项计划间接行使对SPV(如涉及)、不动产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不动产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不动产项目公司董事会/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派员负责不动产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等。

前述事项如果间接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资产评估机构、运营管理机构、财务顾问、流动性服务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遴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策略的不动产项目作为潜在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合适的潜在投资标的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或出售其他基金资产等方式并购买相关不动产项目;

(18)对相关资产进行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相关资产出售事项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资产出售;

(19)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为基金的利益行使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未明确行使主体的权利,包括决定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下的不动产项目或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出售事项(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决定金额未超过本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等(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调整并决定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

(21)调整运营管理机构的运营管理费标准;

(22)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对相关事项的复核;

(8)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与财务顾问审慎合理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9)编制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0)编制基金定期与临时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基金清算涉及不动产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不动产项目,主动履行不动产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

a)及时办理不动产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b)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不动产项目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c)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不动产项目各种印章;

d)为不动产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保险合同原件及投保发票等投保凭证;未经基金托管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相关保险合同;

e)制定及落实不动产项目运营策略;

f)签署并执行不动产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g)收取不动产项目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h)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i)实施不动产项目维修、改造等;

j)负责不动产项目档案归集管理;

k)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l)依法披露不动产项目运营情况;

m)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不动产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n)建立相关机制防范运营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不动产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不动产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o)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p)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8)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不动产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27)条第d)至i)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不动产项目的,应当自行派员负责不动产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签订不动产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运营管理机构考核安排、运营管理机构解聘情形和程序、协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

(29)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接受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

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至少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就其获委托从事不动产项目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记录、合同等文件,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年1次;

委托事项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动产项目运营维护相关档案;

(30)若发生以下事件之一的,则基金管理人有权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a)运营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不动产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b)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c)运营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职;

d)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1)若发生上述第a)-c)种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解聘运营管理机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法定解聘情形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聘任新任运营管理机构,无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发生上述第d)种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有效表决后,基金管理人方有权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与运营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体应在提请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同时提名新任运营管理机构。

除发生上述运营管理机构解任事件外,基金管理人不得随意解任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亦不得在运营管理服务期内提出辞任。

(32)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不动产项目资产每年进行1次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不动产项目资产进行评估:

a)不动产项目购入或出售;

b)本基金扩募;

c)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d)不动产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e)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33)充分揭示风险,设置相应风险缓释措施,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34)不动产基金上市期间,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流动性服务商为不动产基金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

(35)本基金及其下设特殊目的载体借入款项安排,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借款合同以及证明借入款项资金流向的证明文件提交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报送不动产项目已借款情况。如保留不动产项目对外借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报送借款文件以及说明材料,说明保留不动产项目对外借款的金额、比例、偿付安排、满足的法定条件等;

(3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基金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根据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监督不动产基金资金账户、不动产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4)根据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托管协议约定,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5)根据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为不动产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6)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交付的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基金管理人交付给基金托管人的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协助基金管理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根据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基于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文件监督不动产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或因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自身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有权按基金合同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有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有权按基金合同约定监管本基金资金账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23)监督基金管理人为不动产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24)复核本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8)变更基金投资范围;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本基金进行扩募;

(14)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不动产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其他不动产项目或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5)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不动产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6)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7)除本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解聘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8)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不动产项目减免租金收入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0)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不动产项目后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不含5%)的不动产项目新建或改造等产生的资本性支出,且运营管理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未就该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

2、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不动产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本基金所持有的不动产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13)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或约定解聘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4)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下转9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