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海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1 证券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6-113号
转债代码:110076 转债简称:华海转债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海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华海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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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转债到期日:2026年11月1日
● 可转债兑付登记日:2026年10月30日
● 兑付本息金额:110元人民币/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6年11月2日
● 可转债摘牌日: 2026年11月2日
●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6年10月27日
●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6年10月30日
● 自2026年10月28日(星期三,可转债停止交易起始日)至2026年10月30日(星期五,可转债转股期结束日),“华海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华海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61号),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海药业”)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发行了1,842.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00元,发行总额184,260.00万元,期限为6年(即2020年11月2日~2026年11月1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76号文同意,公司184,260.00万元可转债已于2020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海转债”,债券代码“110076”。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华海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华海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10元人民币/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华海转债”将于2026年10月28日(星期三)开始停止交易,2026年10月27日(星期二)为“华海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30日),“华海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华海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华海转债”目前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6.50元/股,请投资者注意转股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债权登记日
“华海转债”到期日为2026年11月1日(星期日),兑付登记日为2026年10月30日(星期五),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至2026年10月30日(星期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华海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华海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10元人民币/张(含税),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6年11月2日(星期一)。
五、兑付办法
“华海转债”到期兑付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华海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2026年10月28日(星期三,可转债转股期结束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华海转债将停止交易。自2026年11月2日(星期一,可转债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华海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兑付金额为108元人民币(税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公司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兑付金额为11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华海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兑付金额为11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四)对于持有公司可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证券管理部
联系电话:0576-85015699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