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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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案件,再审申请人未要求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责任,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经营性利润或期后经营性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6)最高法民申3933号】。韩寒先生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作出的(2024)苏民终140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一审民事判决
2024年8月,公司收到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5民初1156号】,一审判决结果:(1)被告苏州纳百赔偿原告韩寒损失18,994,500元(人民币);(2)驳回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9,1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4,117元,由苏州纳百负担140,767元,由韩寒负担2,043,35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二)二审民事判决
2026年5月,公司收到江苏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1406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9,117元,由韩寒负担人民币2,043,350元,苏州纳百负担人民币135,767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
(三)执行进展
苏州纳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文简称“苏州纳百”)尊重并严格履行生效民事判决,已于2026年5月29日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将代扣代缴税款后的损失赔偿款项向韩寒先生完成支付。
二、本次再审情况
韩寒先生不服江苏高院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韩寒先生的再审请求为:
1.撤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1406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案件,再审申请人未要求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责任,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经营性利润或期后经营性利润产生重要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