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顺景科技 公告编号:2026-085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原因:鉴于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00万股。
●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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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6年8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00万股。根据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6)。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7)。截至公示期届满之日,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债权人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出的异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二)激励对象离职”的相关规定: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00万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公司业务骨干2人,合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万股,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项合计人民币98.90万元。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20.00万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了上述3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10月27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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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等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及实施进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并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