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大位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7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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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述“本次担保金额”为本次担保的本金金额。本次金云公司与北京银行复兴支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将前期签订编号为6209130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业务纳入本次《综合授信合同》额度管理内,占用其项下的授信额度。
●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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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为金云公司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位科技”)全资子公司北京金云雅创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云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复兴支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6278494,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300.00万元,额度最长占用期间为2026年10月16日至2028年10月15日。同时,主合同约定北京银行复兴支行与金云公司签订的编号为6209130的《综合授信合同》尚未结清的业务占用主合同项目的授信额度。
为支持本次融资业务的开展,公司与北京银行复兴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6278494-001),公司为金云公司与北京银行复兴支行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华易腾”)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丽泽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北京丽泽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BJZX3110120260031,以下简称“主合同”),借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00.00万元。
为支持本次融资业务的开展,公司与华夏银行北京丽泽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YYB70(高保)20260005),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1,000.00万元。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
(三)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4日和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6年度预计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888,569.98万元,其中:预计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的担保额度为63,000.00万元;预计公司及子公司为金云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7,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不同担保主体对于同一融资事项均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度不重复计算,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但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预计总额度。担保情形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方式。担保期限为自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四)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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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以融资担保额为限计算担保余额,且不重复计算担保额度。
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为金云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95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2,050.00万元;为森华易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0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4,000.00万元。
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为金云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6,25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0,750.00万元,为森华易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0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3,00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金云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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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森华易腾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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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云公司和森华易腾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失信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金云公司的担保事项
保证人: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
1、主债务人
北京金云雅创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6278494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3、保证担保的主要内容
(1)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2)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第2条所述授信合同项下可发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2026年10月16日至2027年10月15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二)公司为森华易腾的担保事项
甲方(保证人):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丽泽支行
1、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壹仟万元整(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之融资额度余额(以下简称“融资额度余额”),具有以下含义:
(1)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融资额度余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融资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2)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6年10月16日至2027年10月16日。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
(1)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2)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3)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不受该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2、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担保方式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5、声明和保证
(1)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知晓主合同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及融资所涉及的贸易背景。甲方认可其真实合法性,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系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64,223.31万元(含上述担保,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5.55%,其中: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64,223.31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5.55%;子公司之间实际相互提供的担保总额合计为146,695.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5.16%。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