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6-42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 2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针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即2026年3月27日至2026年9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如下:
自查期间,共有225名核查对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动,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股份变动情况。
经公司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经自查,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6-41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0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1号,华工科技总部大楼四楼多媒体会议厅。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97人,代表股份234,014,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0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93,573,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4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87人,代表股份40,440,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1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92人,代表股份42,255,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81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87人,代表股份40,440,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15%。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参加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此外,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03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49%;反对1,674,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5%;弃权303,2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77,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00%;反对1,674,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24%;弃权303,2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6%。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689,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27%;反对8,213,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00%;弃权1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30,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994%;反对8,213,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89%;弃权1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770,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72%;反对8,131,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47%;弃权1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11,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901%;反对8,131,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434%;弃权1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5%。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776,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00%;反对8,126,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26%;弃权1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17,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057%;反对8,126,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16%;弃权1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793,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70%;反对8,106,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42%;弃权1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34,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446%;反对8,106,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49%;弃权1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茜、雷雨辰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