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8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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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所有披露的信息和材料在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并且是最新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遗漏;除已公开披露信息及书面向乙方披露外,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负债、对外担保、行政处罚、刑事调查、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等;
(2)标的股份权属清晰,除依照本协议质押给乙方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其它权利负担、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况;
(3)甲方合法拥有转让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无需取得其他人的许可或批准,并承诺在交割前本次转让交易已取得其他人的同意(如适用);
(4)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合法、清晰、稳定。除已依法披露及本协议约定的安排外,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收益权转让、控制权让渡或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标的股份权属或本协议履行的协议、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合理预期可能导致甲方丧失控制权、标的股份被处置或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事项;
(5)甲方及其关联方在甲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已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及控制权,不存在滥用控制权或关联关系,以及从事其他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或利益,或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6)除已依法公开披露的事项外,上市公司对其重要资产拥有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等重要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扣押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亦不存在其他第三方权利主张;
(7)上市公司合规经营,不存在可能对上市公司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尚未了结或据甲方合理所知可能发生的、可能对上市公司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司法程序;
第六条 过渡期安排
6.1.过渡期指本协议签订日起至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
6.2.在过渡期内,甲方除按照约定将标的股票质押给乙方以外,不得在标的股票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筹划或发行上市公司可交换债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6.3.在过渡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相对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6.4.在过渡期内,甲方在知情且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形下应及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票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 信息披露
7.1.双方确认本次转让属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严格按照证监会、上交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2.由甲方协调上市公司及时发布权益变动公告、协议转让公告等文件,双方配合提供资料,保证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双方对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的整个过程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为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披露或提供的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其他用途。
8.2.本条款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但披露方应在法律允许且不影响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范围内,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给予其合理审阅时间);
(2)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非因一方违反本条款导致);
(3)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披露该等信息(需确保该等人员同样承担保密义务)。
8.3.本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持续有效,对双方及其各自允许的受让方和承继者继续有约束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若因监管原因未达成本次交易的(非因任何一方违约、虚假陈述、资料瑕疵或不配合办理等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应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返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并解除协议。
9.2.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合规确认申请未被受理、标的股票无法完成过户,或甲方存在本协议约定的根本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甲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义务。
9.3.除非另有约定,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已支付股票转让款不予退还。
9.4.除非另有约定,因甲方原因迟延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按照转让总价款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甲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义务。
9.5.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协议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9.6.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9.7.除上述赔偿外,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为实现权利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第十条 其他约定和锁定期
10.1.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甲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10.2.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不减持标的股份。
五、《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刘随阳
乙方(受让方):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海南泓川源作为泓川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泓川源申请开立了证券账户(即海南泓川源一泓川源),海南泓川源知晓并认可泓川源于2026年9月14日与其他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各方同意,海南泓川源作为泓川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股份转让协议》并签署本补充协议,视为海南泓川源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即2026年9月14日)即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同意转让方将目标公司8,459,260股股份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转让至“海南泓川源一泓川源”证券账户。
3.各方同意依据交易规则,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1.21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433,198,704.60元(大写:肆亿叁仟叁佰壹拾玖万捌仟柒佰零肆元陆角)。
4.各方同意,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股份转让协议》和本补充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本次股份转让在交易所的合规确认申请、在中登公司的过户登记以及为完成本次转让而需取得的各项手续,海南泓川源及泓川源将依法依规为“海南泓川源一泓川源”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补充协议系对《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与《股份转让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以《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股份转让协议》应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各方仍应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六、转让后控制权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立航科技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刘随阳
签署日期: 2026年10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刘随阳
日期: 2026年10月2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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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刘随阳
日期: 2026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