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信息发展
股票代码:300469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710号3楼B区299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601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张曙华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可支配表决权增加(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述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信息发展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信息披露义务人2以自然人身份签署本报告书。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导致中信电子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恢复,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化,不涉及资金支付,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及其申报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中信电子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张曙华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1股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股权架构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曙华持有中信电子100%股权,为中信电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信电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
上述控制关系亦构成中信电子与张曙华在上市公司层面的一致行动关系,双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并计算。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人1控制的核心企业如下:
■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人1的实际控制人张曙华即信息披露人2除控制信息披露人1外,其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财务状况
(一)主营业务
中信电子主要从事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数据处理等相关业务,并作为投资持股平台开展对外投资。
(二)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
注1:上述财务数据为中信电子单体口径。中信电子尚未就上述期间提供经审计财务报告;
注2: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注3: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期初期末平均值,2026年1-9月数据未经年化。2025年12月31日及2026年9月30日所有者权益为负,净资产收益率不具有通常意义,列示为不适用;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信电子及张曙华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张曙华曾被采取的证券市场行政监管措施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信电子及张曙华涉及的主要未决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信息发展拥有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张曙华持有中信电子100%股权,为中信电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及权益合并计算的规定,中信电子与张曙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信电子持有上市公司20,980,94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4519%;张曙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197,9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883%。双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4,178,92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7402%。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交信北斗投资解除其与中信电子之间的表决权委托关系,导致中信电子持有的上市公司20,980,94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恢复行使。中信电子及张曙华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未因本次权益变动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信电子可支配上市公司20,980,94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4519%;中信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曙华合计拥有上市公司24,178,924股股份及相应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7402%,成为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及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披露的公告,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包括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减少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形)。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相关事项尚无确定方案,存在不确定性。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程序
2026年10月16日,交信北斗投资向中信电子出具《解除函》。2026年10月19日,中信电子向上市公司及交信北斗投资发出《关于不得单方终止表决权委托及相关风险的函》。2026年10月20日,交信北斗投资向上市公司出具承诺函;同日,上市公司披露《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关系暨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自2026年10月20日起,交信北斗投资不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信电子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恢复行使。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履行额外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股东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可支配表决权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方式
2021年3月19日,中信电子、张曙华与交信北斗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中信电子与交信北斗投资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2021年6月30日,协议转让的19,692,999股上市公司股份完成过户;自该日起,中信电子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交信北斗投资行使,委托期限三年。
2022年4月19日,中信电子就表决权委托期限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事项作出延期承诺。2026年10月16日,交信北斗投资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向中信电子出具《解除函》。上市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披露公告确认,自2026年10月20日起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转让。中信电子所持上市公司20,980,94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由0股恢复为20,980,945股,张曙华所持股份数量及表决权数量保持不变。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信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曙华合计拥有上市公司9.7402%的表决权,交信北斗投资拥有上市公司7.9331%的表决权。上市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投资者;不存在单一股东能够决定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或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决定性、支配性影响的情形。上市公司前两大股东表决权比例接近,且各自均低于30%。
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于2026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票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7),中信电子累计质押上市公司股份5,550,000股,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26.45%,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4%;张曙华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除上述质押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已公开披露的其他质押、冻结或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未变化,不涉及资金的支付行为,不涉及资金来源的情况。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进行处置或重组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除依法启动董事换届选举外无其他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未来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组织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八、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仅涉及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不涉及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机构或财务安排的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
二、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企业的业务范围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仅涉及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在上市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对上市公司造成新增额外影响。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中信电子与上市公司之间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交易主要为:2026年4月27日,上市公司审议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不超过2.8亿元综合授信,中信电子与交信信发拟向上市公司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市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上市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披露《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除上述事项及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其他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其他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2024年6月18日,中信电子、张曙华与交信信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向交信信发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合计21,5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66%;因该等股份转让未能完成,各方于2026年10月分别通知解除原股份转让协议及解除表决权委托关系。上市公司于2026年10月14日披露《关于股东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8);2026年10月20日披露《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关系暨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
除上述披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事项、上述已终止股份转让事项及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其他事项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2于2026年10月期间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2张曙华于2026年10月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上市公司392,400股股份,交易价格为42.67元/股;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其他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中信电子最近三年一期单体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信息披露义务人2为自然人,不适用法人财务报表披露要求。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
二、利润表主要数据
■
三、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
四、审计情况
上述财务数据为中信电子单体口径。中信电子尚未就上述期间提供经审计财务报告。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营业执照;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和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4.2021年3月《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5.中信电子2022年4月19日《关于表决权委托事项延期的承诺》;
6.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说明;
7.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间《表决权委托协议》履行事项的说明;
8.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回复相关文件;
9.交信北斗2026年10月16日《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关系的函》;
10.中信电子2026年10月19日《关于不得单方终止表决权委托及相关风险的函》;
11.交信北斗2026年10月20日《承诺函》及上市公司2026-059号公告;
12.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使用及募投项目结项情况证明;
13.与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前二十四个月重大交易说明;
14.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自查报告和查询证明;
15.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16.一致行动人张曙华身份证明、声明文件及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17.上国仲(2024)第847号仲裁案相关法律文件及进展说明;
18.信息披露人1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和2026年1-9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中信电子)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张曙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张曙华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1(盖章):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字):张曙华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信息发展
股票代码:300469.SZ
信息披露义务人: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63室-56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导致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减少。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注:本报告书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
2、股东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信电子依法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双方之间表决权委托关系相应解除,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有减持信息发展股份的计划,但目前尚未有具体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9,692,99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9331%,可支配表决权股份40,673,94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3850%。其中,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中信电子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0,980,94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451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三条第2点“委托期限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但乙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且无需甲方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6年10月16日向中信电子出具《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关系的函》,中信电子已确认收到该函。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6年10月20日向上市公司出具《承诺函》。据此,《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信电子之间的表决权委托关系相应解除。
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变,可支配表决权股份减少至19,692,99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9331%,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中信电子依法独立行使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0,980,945股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其可支配表决权股份为20,980,945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8.4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注:以上股份数量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被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所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
2、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关系的函》、《承诺函》;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杨桐
签署日期:2026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杨桐
日期:2026年 月 日
证券代码:300469 证券简称:信息发展 公告编号:2026-060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系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解除其与公司股东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与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引起,未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息发展”)于今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曙华先生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原控股股东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信北斗投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交信北斗投资出具的《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关系的函》,其正式与公司股东中信电子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后,交信北斗投资、中信电子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均保持不变,但各自拥有的信息发展表决权股份数量和比例发生相应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将由交信北斗投资变更为无控股股东。详见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关系暨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注:以上股份数量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中信电子及张曙华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系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关系所致,未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3、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承诺的情况。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交信北斗投资、中信电子和张曙华先生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备查文件
1、中信电子和张曙华先生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交信北斗投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