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博汇嘉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联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十月
重要提示
1、联博汇嘉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244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债券型。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联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为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为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本基金有权拒绝属于非中国税收居民的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以下同)的认购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并且,本基金目前仅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公募基金产品。由于并非所有美国人士都适合购买非美国注册的产品,除下文所述的特定情形外,本基金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向美国人士(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以下同)销售或由美国人士持有。本条所称的“美国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以下标识之一的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以下同):(1)任何的美国地址;(2)美国的银行账号;(3)出生地为美国;(4)美国的电话号码;(5)为美国居民或公民拥有、控制或实际控制的企业;(6)为美国居民或公民通过一项正在进行的交易拥有、控制或实际控制的企业;(7)为美国居民或公民(例如双重居住地、美国永久居民);(8)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标识。
本基金有权拒绝非中国税收居民、美国人士或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资质条件的投资者(以下并称“非适格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为此,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非适格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有权拒绝任何非适格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且有权对非适格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损失。
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向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前述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投资者应在30天内告知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并提供变更后的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属于上述“美国人士”的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投资于本基金。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其认购,或者其他任何获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承诺其完全知悉上述要求,并声明其并非美国人士。投资者如果在持有本基金期间成为美国人士或基金管理人知悉基金份额持有人违反上述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对相应持有的基金份额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含其更新),合理判断投资者是否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如经认定投资者可能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并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或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如因投资者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不完整、真实性或准确性存疑等原因,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料充分认定,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则,认定投资者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从而拒绝其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申请或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发现基金投资者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或者基金投资者在获得基金份额后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认购申请;(b)将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视为非中国税收居民(如适用);(c)其他由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的具体措施。因基金投资者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但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如实披露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以就本基金或以本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财政或税收要求(无论是否为法定的)而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相关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责任向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偿。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境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机构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账户等)作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或通过内地与境外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本基金或其他经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投资本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的运作不构成合规风险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联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业务规则》及基金管理人于公司网站披露的其他相关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本基金自2026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之“(十二)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alliancebernstein.com.cn)的公示名单。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如经认定投资者可能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因投资者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不完整、真实性或准确性存疑等原因,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料充分认定,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则,认定投资者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从而拒绝其开立基金账户。
7、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8、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9、认购限额
(1)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如适用),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其他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的认购不设上限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4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4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低于5亿份。
(5)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80亿元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自募集期第一天起至T日(含第一天),若T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超过80亿元,则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将认购截止日提前至T日,自刊登提前结束募集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T日的认购申请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对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80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和“末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都不包括利息。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上限,因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最后一日的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10、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怠于查询或行使其相关合法权利的,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2、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期届满或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于2026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联博汇嘉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联博汇嘉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联博汇嘉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联博汇嘉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联博汇嘉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联博汇嘉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alliancebernstein.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销售机构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之“(十二)销售机构”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如变更、增减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在公司网站公示,请留意近期本公司网站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300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7、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至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购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交易仅接受专业机构投资者,其他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资产配置风险、投资者无法主动申请赎回的风险、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风险、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的信用风险、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被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本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4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超过4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采用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在存续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投资者可能面临在需要使用投资于本基金的资金时无法随时赎回到账和进行其他投资的风险。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基金管理人关于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公示的《业务规则》为准),并应在认购本基金时及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期间持续满足该等资质要求。
出于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合规要求,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等。如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但不再满足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采取相应控制措施,提请投资者关注。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直销机构、其他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联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详情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alliancebernstein.com.cn)不时披露的个人信息处理相关政策。
19、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联博汇嘉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联博汇嘉63个月封闭债券
基金代码:029223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设置63个月的封闭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四)基金募集的总份额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低于5亿份。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除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外,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63个月,即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封闭期到期日止。
(七)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平台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八)发售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26年10月27日至2026年12月25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之“(十二)销售机构”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26年10月27日至2026年12月25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日期和办理时间可能不同,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请参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限额:
(1)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如适用),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其他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的认购不设上限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4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4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低于5亿份。
(5)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80亿元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自募集期第一天起至T日(含第一天),若T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超过80亿元,则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将认购截止日提前至T日,自刊登提前结束募集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T日的认购申请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对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80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和“末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都不包括利息。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上限,因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最后一日的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4、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十二)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联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16楼1606室
法定代表人:罗登攀
成立日期:2021年9月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网点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16楼1606室
联系人:吴昱
电话:021-80276568
公司网站:www.alliancebernstein.com.cn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至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购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交易仅接受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6)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三)基金的自动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T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含T+7日)将已变现的基金财产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自动赎回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时,若存在未变现的资产,登记机构将于该部分资产变现完成后,将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位基金份额所分配的资产金额按照资产变现完成后的净额进行计算,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项可能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在封闭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相关提示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办理基金份额自动赎回的,则办理日相应顺延。
(十四)基金的认购费用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的收取认购费,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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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由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十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若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100,050.00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有效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3%。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50)/1.00=99,750.90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3%,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99,750.90份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具体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怠于查询或行使其相关合法权利的,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八)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至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购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交易仅接受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受理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内,办理时间为认购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机构投资者根据客户类型分为机构、产品两类。机构投资者申请开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对机构投资者: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机构金融业务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持牌金融机构需要提供)。
(3)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加盖公章)。
(4)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5)填妥的《预留印鉴卡》一式叁份(加盖公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7)法人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8)受益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9)填妥的《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加盖公章和法人章)。
(10)如需采用传真方式办理业务,还需签订《传真及电子文档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和法人章)。
(11)加盖公章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机构)》。
(12)填妥的《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表-机构》(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字)。
(13)填妥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消极非金融机构填妥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字)。
(14)如拟参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投资者开户,需在上述基本材料上额外增加提供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
对产品投资者: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产品管理人金融业务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出具的产品开户证明(加盖公章)。
(4)产品备案证明或监管部门批复函复印件(加盖公章)。
(5)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6)填妥的《预留印鉴卡》一式叁份(加盖公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8)法人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9)受益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10)填妥的《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产品)》(加盖公章和法人章)。
(11)如需采用传真方式办理业务,还需签订《传真及电子文档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和法人章)。
(12)加盖公章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机构)》。
(13)填妥的《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表-产品类客户》或《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表-信托类客户》(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字)。
(14)填妥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字)。
如拟参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投资者、产品投资者开户,需在上述基本材料上额外增加提供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对企业年金投资者,在产品投资者提供的开户所需资料的基础上增加:
(1)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称)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或投资管理人公章)。
(3)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4)托管人填妥的账户类《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公章)。
(5)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6)证明受托人与托管人委托关系的托管合同首页及盖章页的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7)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在机构投资者或产品投资者提供的开户所需资料的基础上增加:
(1)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托管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合格境外投资者公章,合格境外投资者没有印鉴的,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代替)。
(2)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或合格境外投资者公章)。
(3)合格境外投资者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或合格境外投资者公章)。
(4)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5)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6)合格境外投资者管理的产品开立基金账户时,还需提供产品设立文件或投资意向说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加盖托管人公章)。
机构投资者申请基金认购时需要填写并提交《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联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银行账号:[310066726018800875264]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在划款备注里注明基金产品代码。
5、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
购。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不作他用。
(4)基金发行期满,如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时间,完成基金合同生效的全部法定手续并宣告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发行期满至宣告成立期间,不办理基金的一切交易。
(5)基金首次发行期间,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生效条件的,可以提前结
束募集并应根据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办理相关基金提前结束募集及基金合同生效等相关手续。
(6)基金发行期满,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按有关规定办
理认购资金的返还事宜。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7)直销机构确认的投资者认购有效申请日为T日(申请和资金匹配成功
的日期),基金登记机构于T+1日进行预确认。发行期间基金尚未成立,投资者认购的份额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8)超过认购截止期限,资金尚未汇到直销归集账户的申请自动作废。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基金的验资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联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16楼160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16楼1606室
成立日期:2021年9月3日
法定代表人:罗登攀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4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公司电话:021-80276599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001-1300
股权结构: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之“(十二)销售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之“(十二)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联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16楼1606室
法定代表人:罗登攀
设立日期:2021年9月3日
电话:400-001-1300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陈臻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吕红、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期25楼
负责人:黄文辉
电话:+86(21)22122888
传真:+86(21)62881889
联系人:虞京京、朱伊俐
经办注册会计师:虞京京、朱伊俐
联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4日
联博汇嘉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联博汇嘉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6年10月24日在本公司网站(www.alliancebernstein.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001-1300)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联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