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A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10月2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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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公告仅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
2、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年度对日(如不存在该年度对日或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5年10月28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日常赎回起始日为2026年10月28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26年1月12日开放日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对于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的份额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在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交易时间内申请赎回。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金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内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基金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基金销售机构
(1)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业务。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2层
直销电话:010-50850723
直销传真:010-50850777
客服电话:4009-258-258
网址:www.gsfunds.com.cn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3)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6日
关于国寿安保优选国企股票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寿安保优选国企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寿安保优选国企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6年10月24日,自2026年10月25日进入清算程序。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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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第三条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10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为2026年10月24日。截至2026年10月24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已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财产清算相关事项
(一)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特别提示
1、本基金已于2026年10月12日(含)起,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2、基金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将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及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敬请投资者关注。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s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9-258-258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6日

